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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事故心得体会6篇(全文)

时间:2023-07-30 13:30:33 浏览量:

爆炸事故心得体会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警示教育资料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三大安全隐患1、使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产品;二甲醚等杂质会造成气瓶内部积存残液,不但造成气瓶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爆炸事故心得体会6篇,供大家参考。

爆炸事故心得体会6篇

爆炸事故心得体会篇1

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

警 示 教 育 资 料

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三大安全隐患

1、使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产品;二甲醚等杂质会造成气瓶内部积存残液,不但造成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瓶体、阀门、胶垫、胶管等)腐蚀。非法个体户还会将残液充当气体买与用户,欺诈用户钱财。

2、液化石油气钢瓶超期使用(或使用报废气瓶);不进行安全检验,瓶体及附件老化,阀门长周期使用内部阀芯磨损密封不严,造成阀门泄漏。

3、违章使用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产品;气瓶压力随倒装压力变化而变化,气瓶充装量不稳定有时会发生超量充装,气瓶内部压力超标,在厨房密闭空间使用很容易超温加大气瓶超压危险。

以上问题都会引发泄漏现场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火星、电火花引发爆炸事故。

为了您和您家人的安全,请使用正规单位提供的合格液化石油气产品,到期按时进行气瓶检验,对密封胶垫和胶管及时更换,经常进行液化石油气瓶和阀门、胶垫、胶管的泄漏检查,不使用非法倒气的液化气和气瓶。 泸州摩尔玛商城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

该商场的地下一层全部是个体餐饮户,大量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由于人员过于集中及商户过多,对气瓶安全管理松散。晚上22时由于发生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着火,很快引燃其他液化石油气钢瓶造成连环大爆炸,造成4人死亡,35人受伤入院治疗。

1、事故造成整栋大楼着火

现场火势冲天消防官兵紧急灭火

爆炸造成事故现场一片狼藉

爆炸现场多处着火

爆炸点几十米外的爆炸杂物

着火地点门窗全部炸飞

违章使用液化气钢瓶倒气质监局查扣简陋的非法倒气点

公安部门查扣的非法倒气钢瓶

郑州居民区非法倒气造成爆炸事故

2014年8月12日河南郑州一个体无证商贩在居民区非法倒液化气造成爆炸事故,非法倒气往往向出气钢瓶充装高压气体使液化气被压出,但是个体化没有专业设备,气瓶压力一旦控制过高加之随意排气火源又不控制,很容易发生到过程中的爆炸事故。

事故造成现场居民一人死亡十三人受伤,周围居民房屋玻璃全部破损

保定一宾馆发生液化气罐爆炸事故致一死三伤该个体宾馆使用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产品,液化气搀兑大量二甲醚等物质,气瓶内部有大量残液,腐蚀了气瓶阀门的密封胶圈,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在厨房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与明火接触发生爆炸。

爆炸宾馆对面人家的房屋门窗全部炸毁黑龙江肇东市一居民楼发生液化气爆炸

事故造成 6人受伤

2013年6月23日上午6时10分左右,肇东市阳光社区一居民家中由于液化气使用不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受伤。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救治。

据现场目击者称,爆炸声是由该居民楼的二层最先发出的,二层一位住户屋内的排烟机被炸出窗外20余米,该居民楼的二、三层的楼板已被震塌,事故发生时,对面居民楼的所有玻璃几乎全被震碎。

爆炸原因是该户居民超期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瓶连接软管严重老化产生脆化裂纹,夜里使用后有没有及时关闭气瓶阀门,造成液化气泄漏在厨房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早晨打开厨房电灯开关时产生的火星引发爆炸事故。万幸的是早晨大量居民还没有起床做饭,伤害的范围不大。

住户的厨房墙面全部炸飞,墙体出现裂纹

消防人员进行紧急排险

2014年8月29日晨5点半左右,北京朝阳区左家庄北里12号楼一层东侧发生爆炸,周围三栋居民楼部分玻璃被炸碎。小区居民称,爆炸时震动感强烈,“整栋楼像地震一样”。现场救援人员介绍,目前8人被送医,其中1人重伤。爆炸原因为该户居民随意超期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瓶腐蚀严重并且超量液化气,夏季气温较高腐蚀超压泄漏,在厨房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火花引发爆炸事故。

1、爆炸的厨房

、爆炸后的居民楼外面

3、爆炸事故逃生的居民

爆炸事故心得体会篇2

黄岛油库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经过:2013年11月22日10时30分许,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截止12月2日,事故共造成62人遇难。经国家安监总局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原因:直接原因:输油管线已输油管道发生破裂,在维修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引起的发火爆炸。

间接原因:

1、油库的消防设计错误,设施落后,力量不足,管理工作跟不上。

2、油库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少漏洞,该油库跑油、着火事故频发但都未引起高度重视。

3、职工的技能操作不当,安全意识薄弱,在维修过程中违章作业,不按照规章措施执行。

爆炸事故心得体会篇3

《徐州审判》2011年第2期:许吉良等人与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商品责任损害赔偿案

作者: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宋柏 张新建

发布时间:2011-06-01 16: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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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吉良。

原告何艳霞。

原告程茜。

原告许涵锐。

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原告许吉良、何艳霞、程茜、许涵锐诉称,2009年5月1日14时56分,原告位于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楼房的厨房内因天然气泄露发生爆炸失火,原告亲属许丰驿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找到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要求赔偿,被告以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从事的天然气经营属于易然易爆的高度危险行业,法律规定对易燃然易爆的高度危险行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无论被告是否有过错,均应对此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411040元、丧葬费1583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5224元、财产损失3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中的428468元。

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辩称,一、根据徐州市消防支队、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燃气管理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共13名专家《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显示的内容,专家组分阶段对该住房内的燃气表前阀门至灶前阀门(包括燃气表、管道、管件)部分进行气密性试验及从立管通往用户燃气灶前阀门部分进行带气(天然气)试验,试验结果未发现漏气点;该试验结果作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的重要依据。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为:厨房内泄露的天然气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抽油烟机电火花爆炸起火。而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修、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规定,可以明确界定,属于被告方面承担的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未出现任何燃气泄露情况,因此被告对于该次因天然气泄露引发的事故没有任何过错。

二、燃气虽然属于易燃、易爆产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作为家用天然气,只要按照正常方式使用就能够控制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不具备高度危险性,而且本案中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也非被告在作业过程中引起,因此不应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规则原则,而应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处理。另外,根据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认定的事实,许丰驿系跳楼头部先坠地导致死亡,与天然气泄露无直接因果关系。综上,被告不应对本案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许吉良与何艳霞系夫妻关系,其子许丰驿在2009年5月1日因天然气泄露发生的爆炸事故中死亡,原告程茜系许丰驿之妻,原告许涵锐系许丰驿之女。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居住于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的许丰驿(包括原告)之间存在燃气供应合同关系。

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原对徐州市居民供应人工煤气。2008年7月20日,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派员对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的室内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胶管老化、非专用或标准管,胶管无管束等安全隐患,随即向许丰驿发放了《客户室内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该通知单标明了上述隐患及隐患等级,并建议在2008年8月20日前以更换胶管或改造为镀锌钢管、增装管束的方式进行整改。许丰驿在该通知单上签字。同日,被告向许丰驿发放了《客户安全用气知识手册》,其中介绍了燃气的种类和基本特性、安全使用燃气常识、处理燃气泄露等基本常识;承诺定期免费安全检查,为客户消除家中燃气管道、燃气具、燃气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摘登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个用户各自负责维修和更换的燃气设施的范围。其后许丰驿及其家人未对隐患部位进行整改或更换。

2008年10月,被告对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在内的片区实施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作。2008年10月11日,被告委托镇江市京口区鹏城家用电器服务中心派员对原告家中的灶具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原告许吉良在天然气置换工作单(灶具)上签字。

2009年5月1日14时许,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发生天然气泄露,与开启抽油烟机所产生的电火花与空气中形成天然气混合气体相遇,导致爆炸起火。14时56分,徐州市119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徐州消防支队侯山沃中队派3辆消防车、16名消防官兵前往扑救,15时20分,火灾被彻底扑灭。发生爆炸时在房间的许丰驿在消防官兵赶到前跳楼身亡。经现场勘验,室内门窗、玻璃被大部分被炸毁,卧室被褥、床、电视机、电脑、空调等物品烧毁,其他房间顶部有烟熏痕迹。

事故发生后,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徐州市燃气管理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等单位组织有关的专家对该住房内的燃气表前阀门至灶前阀门(包括燃气表、管道、管件)部分进行气密性试验及从立管通往用户燃气灶前阀门部分进行带气(天然气)试验,试验时有死者家属及港华公司代表等参与,试验结果载入《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结论为:(试验部分)未发现漏气点。

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按各项损失的70%进行赔偿,即428468元。其损失构成为:死亡赔偿金411040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20年)、丧葬费1583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5224元、财产损失3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证据问题放弃了对财产损失的主张。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一、对于本案涉及的天然气爆炸事件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二、本案处理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三、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原告使用天然气是否存在过错;

五、被告是否应当免除商品责任。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被告履行法定义务无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条确定了经营者的警示义务。这种警示目的在于让不知道存在危险的消费者,告知其危险性,并使消费者认识或知悉商品的危险性,使消费者能够保护自己。天然气作为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在运输、使用过程中都必须注意安全。被告燃气公司作为特许经营的企业,在对用户提供供气服务过程中既要保证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供气,也要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检查。本案中,被告一方面保障天燃气出口压力符合民用标准,并通过天然气加臭处理,保障使用安全并在燃气泄露时及时引起消费者的警觉,另一方面于2008年7月20日派员对原告室内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住户存在胶管老化、胶管无管束等安全隐患,并以书面形式向居住于该房屋中的许丰驿发放了《客户室内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用户对此进行整改;同时向许丰驿发放的还有《安全使用燃气知识手册》,介绍了燃气的种类和基本特性、安全使用燃气常识、处理燃气泄露等基本常识和注意事项等,故被告履行了法定警示义务,被告并无过错。

二、关于本案的归责原则。消保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价值主要在于促使经营者或制造者提升商品或服务的安全,减少消费者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瑕疵商品或服务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该条款一方面确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义务,促使经营者或制造者提升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性;另一方面确立了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全面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供用天然气的消费关系,故原告主张本案的归责原则应当采取无过错原则成立。

三、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系因天然气泄露后,在空气中的形成混合型气体遇抽油烟机开启时产生的电火花而发生爆炸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事故,该事实已为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所确认,原、被告双方对该认定书的内容均无异议。而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的燃气计量表和表前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修、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因此天然气泄露点为认定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连接点。根据由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徐州市燃气管理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出具的《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发生爆炸事故的房屋内的燃气表前阀门至灶前阀门(包括燃气表、管道、管件)及从立管通往用户燃气灶前阀门部分未发现漏气点,该试验报告的结论排除了天然气的泄露点在被告负责维护、更新的设施范围内。上述《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在试验过程中有死者家属及港华公司代表等参与,双方对于报告结论均无异议,应当予以确认。故应认定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四、原告不当使用天然气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虽然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没有明确天然气泄露的具体位置,但泄露点当属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范围内应是不争的事实。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没有提交其已按被告的整改通知更换了胶管以及加装管束的证据,结合煤气泄露点的认定,可以认为用户对安全隐患的漠视导致了人亡财损事故的发生。根据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对火灾原因的认定,本次爆炸的原因是开启抽油烟机时产生的电火花与天然气泄露遇在空气中的形成混合型气体相遇而产生,可以说明:

一、当时天然气灶具没有使用,否则泄露的煤气会与灶头的火焰一起燃烧;

二、房屋内的人在没有使用灶具的情况下开启了抽油烟机。没有使用灶具而开启抽油烟机应当是为了排除室内的异味,因此可以判定当时在房屋内的人(许丰驿)应当是嗅到了空气中弥漫的天然气中的臭味。原告在发现燃气泄露后没有按被告在《安全使用燃气知识手册》所提示的方法进行处理,而是开启抽油烟机排除异味,原告不适当使用天然气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五、消费者不当使用,导致被告免除商品责任。被告作为经营者在本案中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并不等于承担绝对责任,也不等于将经营者视同为保险人的角色,如按照一般正常的方式或商品的原定用途使用商品,即不致发生损害时,那么即可认定该商品并无瑕疵存在。而按照经营者提示的商品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是消费者应尽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损害的发生,如是因消费者对于商品的不正常或不适当使用所致,经营者无须负赔偿责任,故被告燃气公司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对燃气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后没有及时更换老化的胶管及加装管束,其对天然气泄露产生后不适当排除行为导致爆炸事故,鲁莽采取不保护自身利益的措施排除危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泉民初字第0616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许吉良、何艳霞、程茜、许涵锐要求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爆炸事故心得体会篇4

观爆炸事故案例有感

今天看了全国加气站一些爆炸事件后深有感触,那一幕幕触目惊心,支离破碎的场面,真是惨不忍睹,那是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加气站一个高压高危行业,安全太重要了,出不得任何安全事故,任何事故都是大事故,所以要求我们站内工作人员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绷紧安全这道弦,任何的麻痹大意和不负责都有可能酿成大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气站运行这么多年来我总结了一下安全不外乎以下几点:

1、站内设备运行安全;

2、站内压力容器的安全;

3、各加气车辆气瓶的安全;

站内设备的运行我们有完善的维护保养规程、设备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只要我们负责任的去做好每一件事情,认真的按要求去维护保养严格按要求去操作,仔细的巡回检查,立足于早发现早处理,不带病运行,使设备时刻处在最佳的工作状态,就能将事故拒之门外。站内的压力容器我们保证严格的按期检验,使我们的压力容器时刻在有效期内,加上平时的仔细检查看有无泄漏、变形、裂纹等异常现象,随时检查随时报告,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正常。加气车辆上不合格的钢瓶就是流动炸弹,多少因为钢瓶爆炸导致人员伤亡和加气站报废的事例,这足够引起我们高度的警惕,这就要求我们加气员在加气中对每一个车载钢瓶都要认真检查,证件不全的坚决不加,钢瓶不合格的坚决不能加 ,严格执行“七不加”制度,真正的拒绝流动炸弹,才

能保证我们的人身安全和工作场地的安全,气站经过这几年的运营,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已非常完善,这么多加气站发生事故的原因大多是人的因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遵守安全规定,麻痹大意而导致的事故,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自己,对同事,对领导,对公司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家人的不负责任。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这是一直以来反复强调的安全理念,有了安全我们的生产才有意义,有了安全我们的工作才有意义,有了安全才有一切!

警钟长鸣,安全第一!

让我们用实际行动确保加气站的安全!

自由人

爆炸事故心得体会篇5

伴随着6月温暖的阳光,经过严格招聘,我来到了济南市港华燃气成为一名抄表员,20岁是个朝气蓬勃,蓄势待发的年龄,我怀着满腔的工作热情参加了新员工的培训学习过程虽然有些辛苦但让我受益非浅。我了解到一个百年企业的发展过程。我对能容入到这个服务行业感到自豪,对抄表员的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同时也对自己能干好这份工作充满信心。初次来到济南港华燃气,就被整个企业文化感染着。济南港华提倡安全运行、平稳供气、有序发展、融合共进,济南港华大力弘扬奋勇争先、团结协作的精神。通过培训让我了解到燃气行业的安全稳定供应涉及千家万户和城市发展,必须有纪律严明、团结高效、敢于争先的团队作支撑。很高兴自己能成为这个团队中的一员。我会尽快融入到这个集体中,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港华燃气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通过培训我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我认为服务意识是我们工作的关键,坚持安全第一,以客为尊的原则,充分发挥抄表员的作用。我们对用户的服务态度直接影响着港华燃气在市民中的形象。由此可见我们工作的重要性。对服务行业来说,至关重要的是微笑服务。轻松、舒适、诚信和关爱始终是微笑服务的内涵所在。

每个员工都是展示企业文化的一扇窗户,微笑,是一种愉快心情的反映,也是一种礼貌和涵养的表现。在生活中都要充满微笑。在工作岗位上更要充满微笑。这次培训,受到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这着实让我感到非常欣慰。回顾这阶段的学习,我都是以端正的学习态度对待,以严肃,尊敬的精神状态面对。给很多老师留下了一个很好的印象,在各位培训老师的的耐心指导下,认真的学习了港华公司运作的各项程序。通过这一系统的学习,从中华燃气到如今的济南港华燃气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提高了我对燃气运营进一步的认识,使我更加懂得自己的欠缺,怎样努力掌握各项课程,怎样发展才能适应现如今燃气事业对我们提出的新的要求。

期间,老师所讲的内容,都会让我们尝试,从我站在讲台上的那一刻起,不仅是代表着自己,更是代表整个济南港华燃气。没想到我的表现居然赢得了台下大家的认可和掌声,这使我更加坚定信心自己能够做得更好,此时,我心中那份成就感不是用言语能表达的。另外,还讲了一些抄表收费,安全隐患,和为客户服务技巧礼仪这些流程,也许在外人看来这些仅仅是最基本,最简单的工作,但是在我看来至关重要,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这些工作需要与形形色色的人群相接触,并与之沟通了解。

工作不仅代表着个人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公司在社会中的影响。成功的人就是把简单的事情千万次的做对,在这里就是最大的体现。作为一名港华燃气的抄表员,今后我要投入十二分的精力,去做好港华微笑服务工作。

这是一个重要的使命,千家万户的安全都紧紧的握在我们手里,本着“安全第一,以客为尊的服务态度,听从领导的吩咐和安排,积极投入工作中的服务流程,满足客户的各项需求,抓好每一个细节,使港华燃气的优质服务再创新高。

无论何时我们都要以安全为重,为了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幸福,我们一定要深刻反思总结,牢记安全生产的指示,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

爆炸事故心得体会篇6

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

警 示 教 育 资 料

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三大安全隐患

1、使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产品;二甲醚等杂质会造成气瓶内部积存残液,不但造成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瓶体、阀门、胶垫、胶管等)腐蚀。非法个体户还会将残液充当气体买与用户,欺诈用户钱财。

2、液化石油气钢瓶超期使用(或使用报废气瓶);不进行安全检验,瓶体及附件老化,阀门长周期使用内部阀芯磨损密封不严,造成阀门泄漏。

3、违章使用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产品;气瓶压力随倒装压力变化而变化,气瓶充装量不稳定有时会发生超量充装,气瓶内部压力超标,在厨房密闭空间使用很容易超温加大气瓶超压危险。

以上问题都会引发泄漏现场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火星、电火花引发爆炸事故。

为了您和您家人的安全,请使用正规单位提供的合格液化石油气产品,到期按时进行气瓶检验,对密封胶垫和胶管及时更换,经常进行液化石油气瓶和阀门、胶垫、胶管的泄漏检查,不使用非法倒气的液化气和气瓶。 泸州摩尔玛商城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

该商场的地下一层全部是个体餐饮户,大量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由于人员过于集中及商户过多,对气瓶安全管理松散。晚上22时由于发生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着火,很快引燃其他液化石油气钢瓶造成连环大爆炸,造成4人死亡,35人受伤入院治疗。

1、事故造成整栋大楼着火

现场火势冲天消防官兵紧急灭火

爆炸造成事故现场一片狼藉

爆炸现场多处着火

爆炸点几十米外的爆炸杂物

着火地点门窗全部炸飞

违章使用液化气钢瓶倒气质监局查扣简陋的非法倒气点

公安部门查扣的非法倒气钢瓶

郑州居民区非法倒气造成爆炸事故

2014年8月12日河南郑州一个体无证商贩在居民区非法倒液化气造成爆炸事故,非法倒气往往向出气钢瓶充装高压气体使液化气被压出,但是个体化没有专业设备,气瓶压力一旦控制过高加之随意排气火源又不控制,很容易发生到过程中的爆炸事故。

事故造成现场居民一人死亡十三人受伤,周围居民房屋玻璃全部破损

保定一宾馆发生液化气罐爆炸事故致一死三伤该个体宾馆使用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产品,液化气搀兑大量二甲醚等物质,气瓶内部有大量残液,腐蚀了气瓶阀门的密封胶圈,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在厨房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与明火接触发生爆炸。

爆炸宾馆对面人家的房屋门窗全部炸毁黑龙江肇东市一居民楼发生液化气爆炸

事故造成 6人受伤

2013年6月23日上午6时10分左右,肇东市阳光社区一居民家中由于液化气使用不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受伤。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救治。

据现场目击者称,爆炸声是由该居民楼的二层最先发出的,二层一位住户屋内的排烟机被炸出窗外20余米,该居民楼的二、三层的楼板已被震塌,事故发生时,对面居民楼的所有玻璃几乎全被震碎。

爆炸原因是该户居民超期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瓶连接软管严重老化产生脆化裂纹,夜里使用后有没有及时关闭气瓶阀门,造成液化气泄漏在厨房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早晨打开厨房电灯开关时产生的火星引发爆炸事故。万幸的是早晨大量居民还没有起床做饭,伤害的范围不大。

住户的厨房墙面全部炸飞,墙体出现裂纹

消防人员进行紧急排险

2014年8月29日晨5点半左右,北京朝阳区左家庄北里12号楼一层东侧发生爆炸,周围三栋居民楼部分玻璃被炸碎。小区居民称,爆炸时震动感强烈,“整栋楼像地震一样”。现场救援人员介绍,目前8人被送医,其中1人重伤。爆炸原因为该户居民随意超期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瓶腐蚀严重并且超量液化气,夏季气温较高腐蚀超压泄漏,在厨房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火花引发爆炸事故。

1、爆炸的厨房

、爆炸后的居民楼外面

3、爆炸事故逃生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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