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2022事业单位改革: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从市人社局召开的新闻公布会上得悉,连云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根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治理效劳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个人缴费基数在平均工资的“60%至300%”
本次改革范围为我市根据公务员法治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局部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根底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根本养老金待遇两局部组成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局部:
一是根底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退休人员的根本养老金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把根本养老金支付到个人的银行账户里,这样可以更好地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到根本养老金,不再受单位经济效益好坏的影响,防止消失拖欠现象。
“老人老方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改革后,退休工作人员的待遇实行“老人老方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2022年10月1日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与今后的待遇调整;对2022年10月1日改革后参与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根本养老金为根底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局部之和;对2022年10月1日前参与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同时国家对于本次改革设定肯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方法比照,“保低限高”,根本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对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榜样、有重大奉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赐予一次性嘉奖,退休时不再提高根本退休费计发
比例;对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赐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
此外,改革后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统筹基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转移的,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同时,转移局部统筹基金。无论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篇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工作的影响
摘要:过去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核算方式、固定资产核算等方面存在着缺陷,难以反映事业单位财务运营与固定资产的真实状况。有鉴于此,国家启动新一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这次改革无疑会对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造成各方面的影响。但从总体上来看,这些影响均属于正面影响,有利于提升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本文将就此方面绽开分析。
关键词:会计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影响;分析
事业单位并非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会计制度也与企业会计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同样重要,做好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有助于加强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提升单位工作质量。2022年,我国启动新一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这无疑会对事业单位传统的会计工作造成各方面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加以仔细分析、讨论。
一、事业单位旧会计制度的弊端
多年来,很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在实际工作中发觉旧会计制度存在着弊端,详细来说,主要有:首先,旧会计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这的确可以反映事业单位一个财政年度内的现金流量变化;但却无法反映单位的财务预算、财务核算信息,无法反映资金的真实流向,无法反映单位财务运营收支状况。其次,旧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核算方面,反映的是单位静态的财务状况,且不涉及固定资产折旧;因而也就不能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真实状况。这就留下了一个
漏洞,使很多事业单位均消失了不同程度的固定资产流失[1]。此外,旧会计制度还存在着严密性不强、内容不完善、没有明确无形资产等缺陷。
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对事业单位会计工作造成的实际影响
(一)新会计制度的特点2022年,财政部启动新一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要求全国事业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相较于旧会计制度,新会计制度具有如下特点:新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可以真实反映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中的各项应收款款项、应付款项,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更加全面、可信。新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必需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2]。新会计制度统一了行政事业单位、科研事业单位、教育单位、医疗单位等事业单位的各项会计制度,强化了财务会计的各项功能(主要有资产、净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同时又改进了预算会计的三项功能(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
(二)新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会计工作造成的实际影响新会计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必需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一切经济事项,从而增加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同时,也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格开展规范化的会计工作,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新会计制度将会计工作进行了细化,施行新会计制度,可以降低会计工作的运行成本;这对于广阔事业单位的会计工来说也利好消息。新会计制度明确要求强
化预算管理与财务管理,有助于推动事业单位主动改革,主动做好各项工作,提高各项工作的质量。
三、尽快适应新会计制度,做好会计工作
作为事业单位的会计工,应当尽快适应新会计制度,做好会计工作。
(一)仔细学习新会计制度会计工必需仔细学习新会计制度,尽快熟识新会计制度,并把握新会计制度与旧会计制度之间的区分点、共同点。
(二)仔细讨论权责发生制会计工有必要仔细学习、讨论权责发生制。所谓权责发生制,指的是以应收、应付作为确定本财务期间内收入与支出费用标准的原则[3]。采纳权责发生制处理睬计事项,必需将本单位本财务期间内发生的一切收入均纳入本期收入,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到;凡不应由本期收入、支付的费用,即便款项在本期内已经收到或支出,也不应纳入本期的收入、费用。
(三)强化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经费来自于国家财政的划拨,因此,会计工必需主动强化预算管理。必需把握本单位的一切预算收入,包括上级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等;同时也要对本单位的一切预算收出了然于心,依据本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详细状况,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精细的预算;力求预算收支平衡,绝不能搞“赤字预算”。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必需留有余地,没有把握的收入项目不能纳入预算;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必需尽量考虑各种意外因素与不确定性,尽可能预留一些支出,使支出预算具有弹性,足以应对各种意外状况。同时又必需掌握好支出预算的规模,不能消失较大的预算缺口[4]。
(四)强化资产管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是“唐僧肉”,会计工必需依据新会计制度,严格实行资产管理,做好固定资产折旧。
四、结语
多年来,事业单位始终实行的是旧会计制度。本轮会计制度改革会必定对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以及会计工造成肯定的影响。这就需要会计工尽快适应、熟识、把握新会计制度,在新形势下兢兢业业地做好会计工作。
篇三: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2022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在充分酝酿、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工作方案;
(二)聘用单位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三)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四)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五)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第十二条实行聘任制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工作纪律;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按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第二十二条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流动期。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享受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等确定。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确定。对工资中活的部分,可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调动仍按照原身份办理。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退休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第三十五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入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七)出国人员逾期不归的。
第三十七条在聘用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服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待聘人员无正当理由,又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立即解除: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第四十一条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第四十二条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四十四条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六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和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某20%某违约月数计算收取。
第四十六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职工培训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一年递减20%收取。
第四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之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九条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第七章待聘管理
第五十条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以及能力、身体不适等原因而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为待聘人员。
第五十一条聘用单位对待聘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其待聘期间,应在单位内部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二条待聘人员的待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岗位待遇,不参加本单位晋职、升级。待聘人员在待聘期,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补贴。
第五十三条待聘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交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施人事代理,进入人才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也可委托主管部门或系统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代管,委托管理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委托管理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聘用单位可解除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四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本人自愿,经聘用单位批准,可在聘用单位内部实行提前离岗退养,其提前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我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行聘用制的改革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做好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定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政府人事部门及时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五十九条聘用合同文本由省人事厅按国家人事部的要求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聘用合同的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对调解和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未知驱动探索,专注成就专业
事业单位改革时间表
引言
近年来,针对事业单位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事业单位改革旨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实现效益最大化。本文将详细介绍事业单位改革的时间表,以便对该改革进程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把握。
阶段一:准备阶段
时间:2022年1月-2023年3月
这一阶段主要是为了准备事业单位改革的工作,确保相关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任务包括:-成立改革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改革方案和时间表,明确改革目标和要求;-开展调研和评估,了解现有问题和瓶颈;-提出改革建议和措施,为后续工作做准备;-完成文档和资料整理,为宣传工作做准备。
阶段二:组织筹备阶段
时间:2023年4月-2024年6月
在这一阶段,主要是组织和筹备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工作。以下是具体任务的分解:-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完善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明确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制定改革方案和工作规范,确保改革工作的有序进行;-开展内部培训和交流,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完成物资采购和设备更新,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未知驱动探索,专注成就专业
阶段三:试点推进阶段
时间:2024年7月-2025年9月
在这一阶段,将选择一部分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改革,以验证改革的可行性和效果。以下是具体任务的分解:-选取一批事业单位作为试点单位,明确试点范围和目标;-制定试点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改革重点和要求;-开展改革实施和推进工作,确保改革措施得到有效落地;-进行试点成果评估和总结,为全面推进改革提供经验和借鉴。
阶段四:全面推进阶段
时间:2025年10月-2027年12月
在试点阶段取得较好效果后,将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以下是具体任务的分解:-扩大改革范围,涵盖更多的事业单位和行业领域;-深化改革举措,加强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减少冗余环节和管理成本;-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改革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效果的达到。
结论
事业单位改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和环节。根据以上时间表,可见事业单位改革需要经历准备阶段、组织筹备阶段、试点推进阶段和全面推进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具体的任务和时间安排,确保改革工作的有序进行。通过这一改革时间表的制定和实施,相信事业单位改革将能够顺利推进,实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篇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2022年事业单位职级并行细则
1.在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的职工可以享受职称工资,通过考试也是可以取得职称的,过程也比较复杂,需要人事部门对单位规定的职称是多少来确定,如果超过了编制,需要根据岗位的竞争。对于没有取得职称的职工按职务的级别、工作的年限来领取工资。有职称,同时也有职务级别的管理岗位的职工,会按照工作待遇最高的情况来领取。
2.但职级并行的制度只在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中执行,其他岗位是无法执行的。因为管理岗位的职工想要晋升难度是非常大的,很多人在三级岗位就退休了,也有人一辈子都没有晋升的机会。但是在经过改革之后,在工作够一定的年限,根据相关规定就可以上升一级级别。
从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来,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在事业单位中也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要求强烈,但这种改革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早在2017年,厦门人社局表示将试点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而在2018年7月,中央正式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至此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的实施已经走入轨道。在2018年11月,人社部在支持海南人社事业改革的相关通知中,也明确了要指导海南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因此接下来就等这一制度试点成熟后,在全国的推广实施了,曙光已经可以看到,管理岗人员只需要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享受职称工资,职称可以通过国家考试取
得,还需要根据人事部门对你单位规定的技术职称编制是多少确定,如果超编,需要实现岗位竞争
二、没有取得职称的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工作年限领取工资。
三、既有职称,又有职务级别的单位管理人员,按照工资高的待遇领取。
事业单位不实行,本来事业单位就是走职称路线,不走职级路线的。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四、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事业单位三个岗位中,专技岗位通过评聘职称增加工资,体现自己的价值;工勤岗位通过鉴定职业资格水平来增加收入;而管理人员发展上升则较为困难,它的"天花板"取决于单位的行政级别,一般在地市一级的事业单位大多是科级,也就是单位领导才能聘用在管理7级,副职为管理8级,而对于普通职员来说,只能一直处于管理9级,工资收入无法增加,发展空间严重受限。
事业单位被称为铁饭碗,能进入事业单位工作是一件倍有面子的事,体制内稳定舒适的生活和优渥的待遇收入足以让很多人羡慕不已,也满足了长辈的期望;不过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长期面对简单重复的工作内容,希望寻求新的发展,但在事业单位晋级加薪是很困难的,尤其是管理岗人员,晋升渠道比较单一、狭窄。
今年6月中央召开会议明确:“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改造现有职员等级。”
对管理岗人员来说,这一政策很大程度缓解了晋升难的问题,使职业发展空间更加广阔,是一大好消息。目前,部分地区已开启试点工作,厦门、甘肃将推行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相信在不久之后,全国会陆续推行试点,让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真正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的晋升等级是怎么样?要怎么才能把握的住?
每次报考事业单位看职位表,考生是否都看到所报岗位有分类?是的,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事业单位岗位一般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而每类岗位都有等级,这是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划分的。
不过,说到事业单位级别晋升,每类岗位的晋升级别却是不一样的,晋升年限也不一样。
管理岗位分10等级晋升到三级至少需20年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职位大小恰好跟级别数字大小倒过来,即一级最大,十级最小。
而事业单位现行的省级正职、省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
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篇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新乡市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方案
新乡市2022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重点任务已正式印发。这份8千多字的文件,涵盖了新乡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改革的方方面面,明确了今年全市改革工作的“时间表”“任务书”,为新时代新乡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描绘了崭新画卷。
《重点任务》聚焦影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障碍、影响社会治理效能的突出矛盾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改革和发展的深度融合、高效联动,明确提出了15个方面、58项重点改革任务,吹响了改革攻坚的嘹亮号角,将为新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和政策支撑。
紧扣新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精心谋划推动具有新乡市特色的改革创新任务
积极探索更多新乡改革创新实践。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快推进大数据综合服务监管平台建设,实现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执法监管“一网统管”、数据资源“一网同享”。以“数治”思维构建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服务监管体系,推进项目从谋划储备到开工建设再到竣工投产的全流程、闭环式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新模式,助力项目建设提质增效。复制推广“四方合作、市县联动”投融资模式,着力破解项目建设融资难题,实现“地方政府破难题、国资平台扩规模、金融机构求突破、中央企业出业绩、人民群众得实惠”的多方共赢。推动市属两大投资平台做大做强做优,探索推广新型市场化融资模式,全力服务新乡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八条措施”,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更好地在新乡转化。贯彻执行“中原农谷”建设方案,打造要素共享、协调创新、具有独特品牌优势的“中原农谷”。大力推进平原科教城建设,支持在新高校发展,积极探索校地、院地合作新模式,为新乡输送更多先进人才。
持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动高质量发展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有序推进、分类实施国企改革;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构建专业化、市场化、法治化和穿透式管资本制度机制;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导和促进民营经济结构性改革;深化企业内部治理改革,形成权责清晰、有效制衡、高效运转、协调一致的治理机构;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培育具有国际视野和现代企业治理能力、“治企有方、兴企有为”的企业家队伍。
持续深化县域综合改革。巩固拓展县域放权赋能改革,深化省财政直管县改革,调动县(市)抓经济、上项目、增财源的积极性;完善激励市本级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市本级做大做强;深入推进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开发区发展,力争更多省级开发区晋升国家级。
完善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积极融入郑州都市圈,加快郑新一体化建设;加强长租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人才公寓等长租房建设;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
房者合理住房需求;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自建住房管理,巩固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完善农村人居环境常态化整治机制。
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积极申报省级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建立健全与国家、省统一的要素交易平台衔接机制;完善产业用地保障机制,全面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探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土地市场化盘活和高效利用;积极发展数据要素市场,落实数据价值化推进行动和数字生态体系建设行动,加强数据资源管理。
加快构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经济新体制。积极申建河南自贸区新乡开放创新联动区等,提升中欧班列(新乡号)运营水平,积极复制推广自贸区改革经验成果,持续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主动衔接RCEP等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主动融入“四条丝路”,全面落实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强化以商招商、平台招商、专业招商,完善高水平开放招商机制。
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优化涉企审批服务;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建立健全“万人助万企”“三个一批”长效机制,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治理,推动建设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
加快金融财税和投融资改革步伐,为高质量发展提供财税金融支撑
深入推进地方金融改革。深化城商行、农商行改革,深化经营机制转换,纵深推进政银企合作;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发债、开展股权融资,扩大上市企业再融资;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大力发展基金和股权投资;完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政策体系,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供给更多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金融产品。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高市级财政调控能力,深化零基预算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快减、免、退、缓税政策落实进度,培育新兴税源;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理顺非税收入征管体制。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开展科技体制改革攻坚行动,加快营造一流创新生态
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创新平台运行机制,加快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主动融入省实验室体系重构重塑;推动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质发展;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研发中心、海外创新中心、中试基地、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评审权限下放,简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程序;完善小微企业“升规入统”激
励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激励政策。
深入推进科研项目管理和科技评价改革。加强科技创新资源统筹,建立一体化的项目、基地、人才、资金调度机制;健全企业出题、政府立题科研攻关模式,实行以信任和绩效为核心的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构建“需求众筹+揭榜挂帅+科学评审+里程碑管理+绩效评价”管理链条;构建创新生态评估模型,对创新生态建设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
深化科研领域放权赋能改革。探索实行行业管理部门“一揽子授权”管理制度,赋予高校、科研机构更大自主权,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深入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深入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健全符合单位、科研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各方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一流人才生态建设、大规模常态化招才引智、高端人才培养引进等专项行动,完善全生命周期人才服务“一条龙”体系;采取针对性邀约、量身定做等方式引进顶尖人才;用好人才战略联盟平台,加强全市专家人才库建设。
增加优质高教资源供给。支持在新高校内部治理改革;支持在新高校开展特色骨干学科(群)创建,打造“学院、学科研究院、产业研究院”共同体。
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深入实施高科技人才振兴计划,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建
立健全与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职教体系,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切实加强民生领域改革,不断释放改革红利惠及群众
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巩固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校外培训负担“双减”工作成果,推动教学质量提升、师资水平提升“双提”,教材改革、教学方法改革“双改”,中考改革、高考改革“双考”,教学质量评价、育人质量评价“双评”。
推进“五医联动”改革。深化医疗、医保、医药、医养、医改“五医联动”,高质量建设紧密型县域医疗共同体,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体制机制。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养老智慧服务应用平台”。
深化基层治理体制改革。扎实开展“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平安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创建活动,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全力推进“全科网格”服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持续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把握文旅文创融合机遇,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打造文旅企业“旗舰”“劲旅”。加强与省文化旅游投资集团合作,提升新乡市文旅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形成文旅融合发展新格局。
推动博物馆创新发展。推动博物馆文化文物资源与新技术新应用
跨界融合,大力发展云展览、云体验、云宣教和沉浸式消费体验新场景。
深化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深化新闻传媒、博物馆(院)等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文旅文创发展活力。
大力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让绿水青山更具价值
完善能耗“双控”制度。推进高耗能行业绿色化改造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开展重点行业能效对标达标。
健全市场化减污降碳机制。完善适应碳达峰碳中和的绿色政策,推动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区域能评制度,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深入开展“五水综改”。坚持“四定”原则,有序推进水源、水权、水利、水工、水务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重点任务还对做好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推进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等有关事项进行了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