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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9篇)

时间:2024-09-02 10:00:14 浏览量:

篇一:《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24?

  【字

  号】渝人社办〔2021〕58号

  【施行日期】2021.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技能人才

  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

  为全面有序推进我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确保评价质量,助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就做好2021年全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评价

  (一)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的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考务”的要求,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考生申报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的,在市职鉴中心报名,并由市职鉴中心组织考试(见附件1)。考生申报初级工、中级工的,本着方便考生、就近参考、确保质量的原则,可由具备条件的鉴定机构组织实施。

  (二)由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29号)规定,鉴定机构在实施评价前到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备案后开展工作。经备案的鉴定机构,根据备案范围编制年度鉴定计划,明确鉴定职业、申报条件、报名时间地点、鉴定时间地点、收费标准等内容,主动向社会公示,并报市职鉴中心备案,接受质量监管。

  (三)切实做好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续工作。对按职业资格证书培养计划招生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学生,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鉴定考试和颁证工作。2020年参加企业人力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全市统一鉴定的正考考生单科成绩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并应于4月30日前完成补考鉴定和颁证工作。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一)已通过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按照评价范围编制年度评价工作计划(见附件4),于4月16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或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评价实施前1个月应发布评价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职业(工种)名称、等级、评价方式、科目、报名时间地点、申报条件、收费标准、评价时间地点等。开展评价工作时,应按照《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指南(试行)》(渝职鉴发〔2021〕1号)和《关于规范职业技能认定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职鉴发〔2021〕4号)相关要求,通过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系统“考务中心”,进行评价的全流程操作和证书制作发放工作。

  评价机构实施的知识技能型职业、复合技能型职业及新职业、康养服务类职业

  (工种)(见附件3)的理论考试部分应统一题库建设标准,技能操作部分采用主观题或者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形式进行考试。考试原则上采取智能化考试平台。

  (二)申请备案机构应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28号)等文件要求,通过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系统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备案成功后,在1个月内务必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评价工作。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一)对技术规范要求高和急需与产业发展配套,社会关注高,涉及到区域经济发展、民生、健康、安全的专项职业能力和新开发的专项职业能力,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1〕54号)要求,由市职鉴中心、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见附件1)。

  (二)对其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由各鉴定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鉴定机构应根据备案范围,编制年度考核计划。实施鉴定前1个月应发布考核公告,公告包括:专项职业能力名称、鉴定内容、方式、报名地点时间、申报条件、考试科目、鉴定时间地点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规范有序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强辖区内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工作的全流程监管。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统一证书样式”的要求,加强对辖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工作指导,规范评价行为,树立评价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建好工作台账,妥善保管评价

  实施文档,做到全程留痕,结果可追溯、可倒查。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压实防控主体责任,确保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安全、有序开展。市级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要按照《2021年市级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工作指导性计划》(见附件2),明确目标任务,有序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市人力社保局将会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评价机构,做好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认证和评价规范开发、题库建设、考务管理等技术支持和服务。大力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选择量大面广、条件成熟的职业积极推行实验性统一鉴定。做好全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高技能人才评价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附件:1.重庆市2021年职业技能统一评价范围和时间安排

  2.2021年市级职业技能评介机构工作指导性计划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智能化考试职业目录

  4.2021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安排(模板)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附件1重庆市2021年职业技能统一评价

  范围和时间安排

  考试项目名称

  职

  焊工(3、2、1级)

  业

  21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日期

  备注

  3月1.考前15天截止报名。?2.收费按

  资

  格

  评

  价

  日

  于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5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6〕22128号)规定收取。?3.后续拟依照日

  法定程序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由人7月10日

  9月11日

  11月13日

  4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17系协调员补考

  日

  11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后继评价工作

  月30日前

  http://www.osta.org?4.重庆市专项职业能力目录查询网址:http://rlsbj.cq.gov.cn/ywzl/zjzx/社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以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布为准,网址:专项

  母婴护理

  火锅调味

  重庆小面由

  职业

  制作

  小儿推拿保健服务

  照料市、能力

  老年人

  产后康复服务

  照料区县考核

  婴、幼儿

  电子器件装配

  电子人力元件焊接

  计算机辅助制图(土社保建)

  计算机辅助制图(机械)

  部门根据实际确定考试时间,原则上每月上下旬各统一组织一次考核。

  附件22021年市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工作

  指导性计划

  单位:人次

  职业技能等序号

  评价机构

  级评价数

  其中:高级工及以上评价数

  合计

  132670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小??计

  12345678910重庆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

  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市机械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市精英眼视光职业培训学校

  重庆商务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铁路运输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云阳县新时空计算机培训学校

  重庆市西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

  79000100004000400060035002000350060059004000236103000120012001801050600105018017701200384611121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信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5003500700180030003000100030006000300090030002500100020001000200010007501050210540900900300900180090018090075030060030060030014重庆市开州区长江烹饪职业培训学校

  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重庆市艺才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市弘一职业培训学校

  重庆市华晨医药职业培训学校

  重庆市渝中区科讯职业培训学校

  重庆市人才大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建筑技师学院

  重庆市风景园林技工学校

  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重庆市新洁净职业培训学校

  重庆市新鸥职业培训学校

  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

  重庆市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院

  重庆市就业创业促进会

  技工院校

  小计

  1069035512345678910111213重庆五一技师学院

  重庆现代职业技师学院

  重庆机械技师学院

  重庆工贸技师学院

  重庆能源工业技师学院

  重庆市工业技师学院

  重庆铁路运输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市万州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市行知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市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市艺才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

  重庆市风景园林技工学校

  企业

  小计

  10008101060188015107701360420640580410190604003806104006104203506012020000042980145013601302500145011300620460506003601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中国石化集团重庆川维化工有限公司

  34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

  售分公司

  6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9101112重庆长江电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万友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红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200100110160110057004000228030403080301100200010901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重庆船舶工业有限14公司

  15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6171819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40010046507302000300730100001003220390100150903003020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1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22分公司

  20082324附件3太极集团

  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003030200150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智能化考试职业目录

  序号

  123456789101112职业分类

  第四大类

  第四大类

  第四大类

  第四大类

  第四大类

  第四大类

  第四大类

  第四大类

  第四大类

  第四大类

  第四大类

  第四大类

  职业编码

  4-01-02-024-01-02-064-03-02-074-07-02-034-07-03-014-07-03-024-07-03-034-07-03-044-10-01-024-10-01-034-10-01-054-10-01-06职业(工种)名称

  电子商务师

  连锁经营管理师

  茶艺师

  客户服务管理员

  职业指导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

  创业指导师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育婴员

  保育员

  养老护理员

  家政服务员

  13141516171819第四大类

  第四大类

  第四大类

  第六大类

  第六大类

  第六大类

  第六大类

  4-14-02-014-14-02-024-14-02-056-02-06-116-25-04-096-30-99-006-31-01-10公共营养师

  健康管理师

  老年人能力评估师

  评茶员

  物联网安装调试员

  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

  工业机器人系统运维员

  注:鼓励评价机构创新思路,采取“互联网+”的技术手段丰富评价模式,突出新职业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方面的特色。此目录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篇二:《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6.04.18?

  【文

  号】中办发[2006]15号

  【施行日期】2006.04.18?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才工作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6]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切实把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

  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技能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要求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工作也面临严峻挑战。从总体上看,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薄弱,培养体系不完善,评价、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轻视技能劳动和技能劳动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当前,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制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阻碍产业升级的“瓶颈”。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稳步提升我国产业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社会氛围,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不断增强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努力开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紧紧抓住技能

  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环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和完善企业培养、选拔、使用、激励高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壮大。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到“十一五”期末,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力争到2020年,使我国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形成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格局。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三)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在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训基地作用。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结合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以及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养高技能人才。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产业工人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四)以企业行业为主体,开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多种途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提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指导本行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增强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各类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应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可采取自办培训学校和机构,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和名师带徒制度,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并通过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鼓励企业依托车间班组,通过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比赛等形式,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鼓励企业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研发攻关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积极支持、推动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五)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各地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可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行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

  进一步调整教育结构,对承担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各类职业院校,要规范办学方向和培养标准。职业院校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

  技能岗位的要求,对照国家职业标准,确定和调整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实训方案,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导师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中央财政在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企业应结合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与职业院校联合制定培养计划,提供实习场地,选派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员参与技术攻关。支持企业为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六)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广大职工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钻研岗位技能,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不断提高运用新知识解决新问题、运用新技术创造新财富的能力。鼓励并支持企业通过出国培训(研修)和引进国外先进培训资源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职工经单位同意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

  (七)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设一批示范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城市,可多方筹集资金,根据本地区支柱产业发展的需求,建立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

  三、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竞赛选拔和技术交流机制

  (八)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要结合生产和服务岗位要求,强化标准,健全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特点的业绩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反对和防止高技能人才考评中的不正之风。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进一步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允许他们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实施办法。依托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逐步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试点企业可按规定,结合企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实际,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工作。在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开发与后备高技能人才评价要求相适应的课程标准。选择部分职业院校进行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毕业生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经单位认可,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

  (九)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十)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依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组织、职业院校,或通过科技协会、技师协会、职工技术协会、职业教育培训协会以及高技能人才工作室等,举办各种形式

  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挖掘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实现代际传承,使之发扬光大。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国际间职业技能交流活动。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十一)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的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等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十二)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引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完善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探索实施有利于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应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对到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应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十三)表彰和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进一步

  完善国家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给予奖励,并通过企业支持、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集经费,鼓励他们参加培训深造、带徒传技、同业交流、技术创新等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提高高技能人才配置和保障水平

  (十四)引导高技能人才按需合理流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加强对高技能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高技能人才面向西部地区重点建设项目流动。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探索引进国内紧缺、企业急需的海外高技能人才。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鼓励人才交流和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应服务。

  (十五)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在进一步落实好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益的同时,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转移。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积极探索为包括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

  六、加大资金投入,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工作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

  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地方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合理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给予支持。要从国家安排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中,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国家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服务。各类职业院校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十七)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性工作。加强高技能人才相关理论研究,加快高技能人才法制建设。做好高技能人才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完善国家高技能人才信息交流平台,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加强适用于高技能人才的远程培训和现代培训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快编制、修订技师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组织开发反映企业岗位需求、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特点的教材及教学辅助材料。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七、加强领导,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十八)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人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建立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防科工、财政、人事、国资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

  (十九)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篇三:《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5.27?

  【字

  号】渝人社办〔2021〕116号

  【施行日期】2021.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深入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加快培养一大批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精神,现将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一)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范围。符合条件、经备案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主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近原则对应职业分类大典内相应职业(工种)实施评价。支持企业参与新职业开发工作,推动较为成熟的技能岗位纳入国家职业分类体系。

  (二)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企业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基础,可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岗位等级,在技能等级内细分层级,但须明确自主设置的等级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应技能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

  (三)企业自主开发评价标准规范。企业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本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在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前提下,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无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调整情况及自主开发的评价规范按规定程序备案后,可在本企业范围内实施。支持较为成熟和影响较大的企业评价规范,按程序申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四)企业自主运用评价方法。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坚持把品德作为评价的首要内容,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并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结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要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线上考核、远程监控等手段,创新技能评价方式。

  二、提升企业评价服务能力

  (一)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发挥已有职业技能鉴定技术优势和组织优势,备案企业可依托设在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组织开展评价工作。要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配备开展评价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建好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加强考评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做好标准规范等技术基础建设。

  (二)推动培训和评价融合。实施企业职工“人人持证”工程,鼓励企业面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强化培训主体作用,在评价前开展职工培训,建立弹性学制、弹性学时。对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促进多元化评价服务。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破除身份、学历、资历等限制,实现工程技术等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搭建企业人才成长立交桥。深化产教融合、企校合作,支持企业为院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引导院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和课程。鼓励备案企业申请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其它中小企业和社会人员提供人才评价服务。

  三、加强质量督导和服务保障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向用人主体放权,促进企业落实评价发证主体责任。要做好辖区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的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强化责任落实,全面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将开展过以工代训、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优先纳入评价机构建设规划,加大组织发动力度,加快培育我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主体。

  (二)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加强对本地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质量督导。要健全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程序,采取上门服务、现场集中办理、网上申报、告知承诺、网络核验等方式,做好企业评价机构备案。要加强技术支持服务,开展企业自主评价业务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制定企业评价规范,确保评价质量。要加大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先进典型宣传,总结经验做法并及时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强化管理,落实政策。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42号)等文件规定开展企业评价机构遴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备案。备案结果、机构信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汇总后,统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企业按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国家和我市证书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兑现相应待遇。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国家及我市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充分发挥培训补贴申领、人才统计、高技能人才表彰、政府奖励津贴等多方面政策综合效应,释放政策红利,切实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效用落到实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人力社保局职建处:刘路,88126902;

  市职鉴中心:黄曦,881523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篇四:《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3.05?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部门行业职业技能考核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做好首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属地备案工作的函》(中就培函〔2020〕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凡符合条件的我区各类企业均可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

  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9〕83号)有关规定,通过宁夏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http://nxgl.bjupi.com,以下简称为服务平台),按流程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

  已备案的企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规定,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鼓励企业在属地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二、全面推进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技工院校要充分发挥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经备案可对本校学生、属地企业和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科学设定评价内容,对学生的认定可考虑学生日常学习表现,综合评价学生的能力,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式开展认定;对社会劳动者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开展认定。

  三、积极推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符合备案申报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支机构,可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08号)相关规定,通过服务平台,按流程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属于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或者尚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支机构不能申请备案。

  已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严格遵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四、有关问题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备和质量监管。已备案的企业、技工院校、社会培

  训评价组织、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认定机构),组织实施每一批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服务平台提出等级认定计划,严格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规定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受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对等级认定全过程进行监管。

  (二)异地(跨地市)等级认定。原则上认定机构要在属地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需异地(跨地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按照如下流程进行备案申报:

  1.认定机构需填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异地认定申请备案表》(详见附件1)向当地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申报。

  2.经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同意,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3.认定机构可登录服务平台按照

  “增量备案”流程进行站点和考点申报。完成上述流程后,方可开展异地(跨地市)等级认定工作。

  (三)证书制发与查询。通过等级认定的合格人员,由各认定机构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21〕1号)要求和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规范制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五地级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证书数据进行合规性审核,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汇总各地证书数据并及时上传至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员证书信息可登陆技能人才评

  价工作网(网址:http://zscx.osta.org.cn)查询。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和收费。符合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条件的,按照《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2021年)的通知>》(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和《关于开展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暨做好2021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114号)规定执行。

  等级认定收费参照《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宁价(费)发

  〔2007〕210号)有关鉴定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卷。认定机构需要使用宁夏技能人才评价题库试题资源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申请表》(详见附件2),向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试卷;认定机构自命试题资源的,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参照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相关标准,按照职业(工种)分等级命制试卷,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自律,接受监管。各认定机构要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工作细则,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制发和统计工作,确保认定工作全程留痕,责任有记录、可追溯、可查询,主动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二)强化责任,严格管理。各地市人社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强化对评价质量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评估、现场督导与随机抽取相结合方式,运用“互联网+”模式,对机构、人

  员、考务、成绩、证书等重要环节全流程监管,并及时提供服务。对督查发现、社会举报和媒体报道中反映有问题的认定机构要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依规作出警告、限期整改等直至取消备案的决定。

  (三)齐抓共促,全面推进。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

  “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申报程序,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各认定机构要积极面向企业职工、院校学生、社会各类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各部门、机构要齐抓共促,促进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全面推进。

  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联系方式:

  职业能力建设处:

  张春明

  5099012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海

  龙

  5099086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异地认定申请备案表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申请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5日

篇五:《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

  (第二版)

  一、依据文件

  (一)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

  (二)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76号)

  二、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以下简称市考试院)负责全市企业备案受理、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以及市属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质量监督。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动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区属企业向市考试院申请备案,并对已备案的区属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监督。

  三、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珠海市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企业规模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的大中型企业标准,属于珠海重点产业的可放宽到其他规上企业。

  (三)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含考评人员队伍)、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制订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制度,具备与评价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等。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四、评价对象

  本企业在岗职工(社保参保地或就业地在广东省)和主营业务一线岗位上的劳务派遣人员。

  五、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技能类(第3、4、5、6大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可登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职业工种名称及下载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工种查询网址:【网址】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下载网址:【网址】

  六、备案申请程序

  (一)在线提交备案资料

  1.注册用户。企业可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网址】),按照指引注册单位用户。若已有帐号,则无需重新注册。

  2.备案申请。按指引填写有关信息,上传以下电子资料:

  (1)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用人单位)(系统填报下载打印盖章后扫描上传);

  (2)企业所申请职业(工种)开展认定的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清单。如场地非企业自有,还需提供租赁协议等佐证材料(盖章扫描件);

  (3)企业拟建立的内部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名单(直接在系统内填报信息);

  (4)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盖章扫描件)。

  特别说明:评价机构类型选择“用人单位”,评价工种建议优先选择已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附件资料建议先发电子版给市考试院(联系电话:2527997、2263199)初核后再盖章提交。

  3.审核评估。市考试院审核备案资料、组织专家现场评估,对于满足备案条件的企业,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出具书面备案函。

  4.签署承诺书。企业法人代表签署《参加广东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盖章),签领备案函,完成备案手续。同时,市考试院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

  布认定机构名录,并逐级上报省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对外发布。

  七、评价实施程序

  (一)开展定级评价

  已备案的大中型企业可先开展定级评价,定级范围为机构备案函公布的可开展认定职业(工种),认定可选级别为五级、四级、三级,定级对象为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评价通知。企业根据已备案的工作方案和有关管理制度,明确定级评价工种、评价级别、评价内容、评价对象、实施程序、评价结果与岗位使用及薪酬待遇配套规则等,发布定级评价通知,受理报名。在实施评价前10天应通过“考务管理”栏目在线报备评价计划。

  2.实施评价并进行结果公示。企业严格按照评价计划,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分。评价结束后,企业应将定级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允许职工代表或内部质量督导员对参评员工的业绩材料或评价过程原始材料进行查阅。

  3.核发证书并落实相应的薪酬待遇。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考务管理”栏目上报评价结果。数据报备成功后可自行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同时按规定落实相应的薪酬待遇。

  4.档案管理。企业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妥善保管评价相关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

  (二)开展晋级评价

  已备案的企业,可在备案函公布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自主灵活运用理论、实操、综合评审、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业绩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本企业在岗职工进行晋级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评价通知。企业根据已备案的工作方案和有关管理制度,明确评价工种、评价级别、评价方式、评价内容、评价对象、实施程序、评价结果与岗位使用及薪酬待遇配套规则等,发布晋级评价通知,受理报名。在实施评价前10天应通过“考务管理”栏目在线报备评价计划。

  2.实施评价并进行结果公示。企业严格按照评价计划和考务管理制度要求,做好考场布置、考评人员和内部督导员选派与培训、试卷印制、考生通知等准备工作,按程序组织开展晋级评价。需要考试的,应提前命制试题。评价结束后,企业应将晋级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分工随机派遣外部督导员进行督导检查。

  3.核发证书并落实相应的薪酬待遇。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考务管理”栏目上报评价结果。数据报备成功后可自行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同时按规定落实相应的薪酬待遇。

  4.档案管理。企业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妥善保管评价相关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

  特别说明:证书信息需上传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工作网的,企业应及时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网址】)进入备案系统下载打印《广东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信息汇总表》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信息》,经企业领导签名并盖公章后,连同企业加盖公章的评价结果公示文件,报市考试院盖章后再上传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篇六:《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部委信息联播GOVERNMENTINFORMATIONBROADCAST

  集中供餐方式的学校,要重点检查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制度落实情况、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落实情况以及形成有效的食品安全控制手段。《通知》指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立即督促学校或经营企业进行整改并确保整改到位;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学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情况开展抽查,发现自查不落实、走过场的,要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和问责。同时,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文化和旅游部等两部门:用金融助力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日前,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加快推进全国乡村公共服务与旅游配套设施建设,以及乡村民宿、观光度假、农事体验、乡土美食、文化创意等文化和旅游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同时,为推进产品创新,中国农业银行将积极推广“景区开发贷”、“景区收益权贷”、“美丽乡村贷”、“惠农e贷”、“农家乐贷”和“个人生产经营贷”等乡村旅游特色产品,尽快研究、出台乡村旅游专属信贷产品,促进乡村旅游信贷业务稳步、健康发展。《通知》指出,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与农业银行各级行需加强协作,共同调查重点村旅游发展金融需求,研究制定金融支持方案,共同开展项目筛选入库工作,加快推进重点村文化和旅游健康发展。旅游重点村建设,促进乡村文化和旅游产业提质升级,文化和旅游部印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了加大信贷投放、推进产品创新、强化政策保障、夯实发展基础、推动产业升级、延伸服务渠道、开展综合服务、促进乡村消费8项金融支持重点村发展的措施。其中,在加大信贷投放方面,《通知》指出,未来5年,中国农业银行将向重点村提供人民币1000亿元意向性信用额度,用于支持重点村的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生态与传统文化保护、??人社部: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近期,人社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意见提出,完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确提出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市场机构以及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技能评价服务。符合条件076Copyright?博看网.AllRightsReserved.

  部委信息联播GOVERNMENTINFORMATIONBROADCAST

  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依法依规转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逐步调整退出目录,对其中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意见要求,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面向本单位以外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意见强调,实行分类评价。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在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系框架基础上,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要求,并根据需要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围绕高新技术发展需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发展,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大力支持“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技工教育发展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部署要求,近期,人力类企业通过举办技工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助学援助等方式参与技能扶贫。《通知》提出,要建立完善对口帮扶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担责,动员优质资源参与帮扶工作并做好督导落实。各帮扶院校要选派骨干力量,按时间节点要求推动帮扶工作取得实效。各受援技工院校要承担建设主体责任,为支教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据了解,2016年以来,人社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共同组织实施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全国1200余所技工院校积极参与该项行动,截至2018年底,已累计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17万人以上,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开展就业创业培训超过38万人次。开展“三区三州”技工院校对口帮扶工作,有助于推动技工教育事业均衡发展,也将对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技工教育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等8地州技工院校建设任务,协调北京、浙江等15省份44所技工院校对口帮扶“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35所技工院校,确保每所院校至少有1所技工院校开展对口帮扶,全面提升“三区三州”技工教育实力。《通知》明确,支持生源数量较充足、具备发展技工教育条件的深度贫困地区新建技工院校。鼓励生源数量较少或自然条件艰苦的深度贫困地区,依托本省份优质技工院校资源开设分校(教学点)或依托本省职教资源开展技能扶贫工作。《通知》从专业建设、师资培养、技能实训等方面对帮扶工作提出一系列措施,鼓励各级各077Copyright?博看网.AllRightsReserved.

篇七:《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篇八:《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号:

  国办发[2012]34号颁布?期:2012-06-13执??期:2012-06-13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政法规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零??年六??三?关于加强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

  企业技能?才是我国?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量。加强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是增强企业核?竞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企业创新能?的内在要求,是加快经济发展?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段,是深?实施?才强国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建设??资源强国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要求,全?提升企业技能?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就加强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指导思想。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实施?才强企战略,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竞争?为?的,坚持服务企业、尊重劳动、提升技能、终?培训的原则,建?健全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技能?才成长和发挥作?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强有?的技能?才?持。

  (?)主要任务。当前和今后?个时期,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健全企业职?培训制度,完善企业技能?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的政策措施,建设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才队伍,在企业中初步形成初级、中级、?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和?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使技能?才规模、结构、素质更好地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健全企业职?培训制度

  (三)创新企业职?培训?式。根据企业技能岗位要求和职?提升技能?平的需要,统筹利?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以企业职?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为载体,进?步深化企校合作,??开展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技能?才培训,探索建?企业新型学徒制度,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学提?等?式,不断提?企业职?的职业素养、技能?平和创新能?。“??五”期间,?争使企业所有技能岗位职?都得到?少?次职业培训,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的技能?才?撑。

  (四)??开展岗前培训。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和转岗的职?,通过?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等?式,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励企业加强与以培养后备技术??为?标的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岗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典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企业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补贴。

  (五)加强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应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技能?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等多种?式,对技能岗位职?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加快提升职?的技能?平。各地应探索实?企业在职职?就读职业院校的弹性学制、.学分制政策,对于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和学时的,经考核合格,可以获得职业院校毕业证书。要把岗位练兵作为提升职?技能?平的重要?段,在全国?泛开展企业职?岗位练兵活动,??营造学技能、?贡献的良好氛围。职?在岗位练兵活动中的表现,可作为晋升职业资格和参评全国技术能?等相关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六)推动企业?技能?才培训。企业应通过建??技能?才培养企校合作制度、技师研修制度等?式,??培养?技能?才。?励企业?技能?才参加科研机构的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持企业建设技能?师?作室,开展关键?艺攻关、技能研习和创新以及技能传承等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应给予资?扶持。?励各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型??企业(集团)建设?范性?技能?才培训基地,加强?技能?才培养。对参加技师、?级技师培训并获得相应技能?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岗职?,按规定给予?定的培训费补贴,补贴资?由地?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政府负担的补贴资?从就业专项资?中列?,中央财政通过就业专项转移?付资?,对地?给予适当补助。

  (七)探索建?企业新型学徒制度。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试点,采取“企校双制、?学?体”的模式,通过

  企校合作培养与企业以师带徒相结合的?式,对拟录?或新录?的员?开展学徒培训。企业应与职业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学徒培训的形式、内容、期限、双?责任等具体内容,确保学徒在企业?作的同时,有?定时间到学校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企业应选派优秀的技能?才担任师傅,与学徒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养?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学徒?资和师徒津贴等内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徒期限,学徒期应不少于1年。各地应制定?持企业建?新型学徒制度的政策措施,对符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企业岗前培训费补贴政策。企业新型学徒制度试点办法将由??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另?制定。

  三、创新企业技能?才评价机制

  (?)完善技能?才多元评价?式。积极推进企业技能?才评价试点,健全以职业能?为导向、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平的企业技能?才评价体系。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框架基础上,企业可根据其?产技术、?艺装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灵活多样的?式,重点评价企业职?执?操作规程、解决?产问题、完成?作任务的能?,并按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资格。对于在企业?产?线掌握?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级技师考评。

  (九)畅通企业技能?才职业?涯发展通道。逐步建?培训考核与使?相结合、业绩贡献与待遇相联系的企业??制度。?励企业畅通技能?才职业?涯发展通道,拓宽企业职?成才发展空间。制定?技能?才与?程技术?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选择部分?程技术类专业开展试点,具体办法由??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另?制定。?励企业建?完善技术带头?制度,在关键岗位、核?技术领域探索设?“?席技师”,享受?层次?才的相关待遇。

  四、健全企业技能?才激励机制

  (?)推动企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推动企业?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技术?武、技能竞赛活动,激励企业职?学技术、练技能、钻业务。进?步规范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企业开展的符合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要求的技能竞赛活动,可纳?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竞赛获奖者晋升职业资格。做好世界技能?赛组织参赛?作,??选拔企业优秀青年技能?才参赛,为青年技能?才脱颖?出创造条件。?励有条件的企业组织优秀技能?才与国际知名企业开展技术技能交流活动。

  (??)完善企业技能?才激励政策。企业对聘?的?技能?才可实?协议?资、项??资、年薪制等收?分配?式,引导?资分配向技能?才倾斜。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积极探索为包括?产、服务?线的?{技能?才在内的各类?才建?企业年?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励企业建??技能?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企业在与职业院校毕业?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待遇?平时,对取得?级?以上技能?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不低于?专毕业?待遇?平确定。要重视提?技能?才的社会地位,为技能?才参与企业和社会管理创造条件。要切实落实?技能?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政策。各?中城市可根据当地紧缺急需技能?才情况,研究制定?技能?才落户政策,具体办法由各地?民政府制定。

  (??)开展企业技能?才表彰奖励?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技能?才奖励制度,对企业杰出技能?才给予崇?荣誉并实?重奖。?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建?并完善对技能?才的奖励办法,对优秀?{技能?才实?特殊奖励政策。对于职?个?所取得的、有?定价值的?艺创新和科技发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技能?才的绝技绝活、特殊操作?法,可以其姓名进?命名,?持通过申请专利、采取保密措施等?式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激发??企业职?提升技能、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和创造?。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步提?对加强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要进?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企业技能?才培养作为促进产业升级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项重要内容,将企业技能?才?作纳?本地区、本部门?才?作规划统?进?部署。各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技能?才?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技能?才培养中的典型?范作?。企业要建?职?培训档案,记录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要将技能?才队伍建设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内容,定期向职?代表?会报告。

  (?四)发挥?业主管部门和?业组织作?。?业主管部门和?业组织要做好本?业技能?才需求预测,指导本?业企业完善职?培训制度,落实技能?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励相关?业协会通过开展智?援助和提供专家咨询、技术指导、?才培训、劳务输出、对?帮扶等形式的服务,加强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企业和?业间的技能交流、信息互通,促进资源薄弱地区、?业、企业职?的技能?平提升。

  (?五)落实经费政策。企业要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要求,?额提取并合理使?企业职?教育经费,职?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于?线职?的教育和培训,重点投向职?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技能?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对??没有能?开展职?培训以及尚未开展?技能?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教育经费实?统筹,统筹部分纳?本地区就业专项资?,由??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利?当地公共职业培训实训基地或委托指定培训机构,统?组织培训服务。

  (?六)加强基础?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技能?才队伍现状、职?培训进展情况以及企业培训资源等??的统计、调查。建?企业岗位技能培训的实时监测、统计和报告制度。密切跟踪企业新技术新职业发展需求,促进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岗位要求更加紧密结合。加快做好职业标准的补充、修订和完善?作,加快开发符合企业职?培训和技能?才培养需要的教材及教学辅导材料。

  (?七)加?宣传?度。要创新宣传?式,充分运?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集中宣传与?常宣传相结合的?式,深?持久地开展宣传活动。要强化典型?范,突出导向作?,??宣传各地加强企业职?培训和技能?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宣传企业职?培训的特?做法和先进?作经验,??宣传技能?才典型,在全社会树?尊重劳动、崇尚技能、?励创造的社会风尚。

  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2.06.13,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篇九:《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3.15?

  【字

  号】闽人社文〔2021〕36号

  【施行日期】2021.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1〕3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一)扩大企业自主评价范围。鼓励引导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支持经备案的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评价规范,为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外包人员等各类用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备案企业为上下游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已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院校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单位备案的中央企业在闽分支机构,可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97号)要求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备案。

  (二)贯通企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岗位设置实际,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的基础上,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形成本企业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自主设置的等级层级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等级的对应关系报相应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鼓励企业运用多元化评价方式。建立以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鼓励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技能评价方式,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需求采取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科学的评价方式。

  二、全面推行各类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加强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各地应在4月30日前完成所属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中的主体作用,加快推动技工院校为本校学生、企业和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按照自愿的原则,鼓励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科学设定评价内容。鼓励采取“过程化”考核的方式对在校生开展评价,相关工作方案报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备案院校对企业员工、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严格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开展。

  三、有序推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征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7号)工作部署,有序推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备案工作。引导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行业协会、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在机构设置、制度完善、评价规范制定、场地设施建设、命题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与服务支持。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在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场所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并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不得以加盟等方式授权和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省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备案地以外开展认定评价工作的,应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备后方可开展工作。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对评价场地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技术评估,并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评估意见。相关获证数据纳入所在地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科学设定评价内容,严格遵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开展,不能随意降低申报条件或考核标准。

  (五)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对外招生宣传时不得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及“职业资格”“资格凭证”“就业凭证”“录用依据”等字样;不得出现国徽、政府部门徽标(logo)等标识,以及与上述相关或易产生歧义和误导的字样、图案或水印;不得出现本机构以外任何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标识(logo)。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整体推进。各地要出台落实方案,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进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能转变,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措施,抓紧全面启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与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与“技能福建”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各地要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做好本地区评价机构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质量督导、证书发放情况统计和报送等工作,及时掌握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展,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厅将每季度通报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进展情况。

  (二)加强指导,提升服务。各地要健全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程序,采取上门服务、现场集中办理、网上申报、告知承诺、网络核验等方式,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备案、质量管理和题库建设等技术支持服务工作。经我省人社部门备案,按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不得以地域、户籍等为前提条件,限制劳动者享受培训补贴等。

  (三)强化责任,规范管理。按照“谁备案

  谁管理”的原则,各评价机构每年12月30日前向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上报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各地人社部门应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不定期对评价机构进行质量抽查,加强对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质量督导。

  建立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对备案期内未开展评价工作或违规操作的,取消备案

  责令退出,不再纳入备案范围。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命题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认定工作流程,共同打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品牌。

  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可参照《关于重新制定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价〔2019〕381号)中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在推进职业等级认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联系电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林恺*************,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邓孝峰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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