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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制度【10篇】(2023年)

时间:2023-01-01 11:45:04 浏览量:

动火管理制度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企业工业动火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分类等级及其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油田基本建设和其他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动火管理制度【10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动火管理制度【10篇】(2023年)

动火管理制度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企业工业动火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分类等级及其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油田基本建设和其他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动火hotwork

  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3、2

  置换displacement

  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3、3

  现场监督monitoring in fields

  在动火作业中,按照动火措施进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

  4、总则

  4、1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4、2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h,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二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d,三级、四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d。

  4、3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应严格限制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应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4、4油气集输泵站进行多处动火时,相连通的各个动火部位不应同时进行。上一处动火部位的施工作业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个部位的施工作业。

  4、5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方案、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4、6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指定动火作业监督人和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并检查和确认动火措施的落实。

  4、7动火施工现场应根据动火级别、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车。

  4、8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5、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5、1动火分级原则

  根据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业动火分为四级。

  5、2一级动火

  a)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b)容量大于5000m3储罐(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c)天然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d)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e)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长输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f)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g)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h)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动火。

  5、3二级动火

  a)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b)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c)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d)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e)容量1000m3~10000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f)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输油码头及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g)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5、4三级动火

  a)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b)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c)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d)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e)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f)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g)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h)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的动火。

  5、5四级动火

  a)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动火;

  b)钻井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屋、试油作业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动火;

  c)除一级、二级、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6、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6、1一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1),经二级生产单位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或其授权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由局级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技术的局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6、2二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2),经二级生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二级生产单位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6、3三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3),经二级生产单位技术、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二级生产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6、4四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4),经生产单位上一级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生产单位上一级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7、动火条件

  7、1动火作业人员要求

  7、1、1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7、1、2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执行“申请报告书没有批准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的原则。

  7、1、3动火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7、2动火监护人员要求

  7、2、1动火监护人员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7、2、2动火监护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7、2、3动火监护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应急预案。

  7、2、4动火监护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7、2、5动火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动火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2、6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7、3动火监督人员要求

  7、3、1动火监督人员应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7、3、2动火监督人员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7、3、3动火监督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7、3、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申请报告书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动火。

  7、3、5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停止动火。

  7、3、6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收回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7、3、7动火监督人员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7、4机具要求

  7、4、1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的要求。

  7、4、2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7、4、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指定安全区域内。

  8、动火作业要求

  8、1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8、1、1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超过1h后,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8、1、2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8、1、3应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m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8、1、4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8、1、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8、2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8、2、1凡需要动火的储罐、容器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和氮气浓度检测分析。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8、2、2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8、2、3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8、3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8、3、1进入设备、设施及油罐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8、3、2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8、3、3制定应急预案,并有专人监护。

  8、4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8、4、1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索。

  8、4、2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8、4、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8、5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

  8、5、1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8、5、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

  8、5、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8、6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动火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了保证在动火作业中其作业人员的人身以及发电设备系统的设备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本厂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以规范动火作业工作。

  2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大唐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Q/CDT1010001—20xx)

  3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3.1本标准规定了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制度;

  3.2本制度适用于本厂重点防火区的动火作业工作(含外委施工动火作业),各级领导、生产部门、公司管理人员、各岗位生产人员以及外委施工作业人员均应熟知本制度

  4动火工作票的使用

  4.1本厂动火工作票分为《大唐xx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AQ—6)与《大唐耒阳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AQ—07)。

  4.2在本厂下列区域作业需动火时必须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4.2.1制氢站区及围墙外30米以内。

  4.2.2汽轮发电机氢气系统及周围25米以内。

  4.2.3汽轮机油系统及周围10米以内。

  4.2.4燃油库区及围墙外40米以内。

  4.2.5蓄电池室。

  4.2.6电缆夹层、电缆隧道。

  4.2.6集控(含燃运)室、网控室、配电室、档案室、通讯楼、煤粉仓。

  4.2.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4.2.8变压器区域内。

  4.2.9锅炉燃油系统区及燃油管路15米及以内。

  4.2.10大修期间,氢管道10米以内。

  4.3在本厂下列区域作业需动火时必须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4.3.1本厂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的区域。

  4.3.2制粉系统检修时,当挥发份大于10%时。

  5动火工作票的编号

  动火工作票的编号按《大唐xx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第5条”的规定执行。

  6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按动火工作票的票面内容和要求参照《大唐耒阳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第6条”的规定执行。

  7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7.1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7.2各生产部门、公司以及外委单位施工作业中需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一级或二级动火工作票。

  7.3动火工作票的办理:

  7.3.1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按本厂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等名单规定执行,签发权限限于本部门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其他人员无权签发动火工作票。

  7.3.2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动火等级签发动火工作票。

  7.3.3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按动火等级首先进行动火工作审批。一级动火由当值值长、安环部部长、保卫部部长审核,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消防部门批准;二级动火由安环部消防专责、保卫部消防专责审核,由厂长助理、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设备部部长批准。

  7.3.4动火工作审批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到运行办理许可手续(一级动火,由当值值长办理动火许可、二级动火由当班专业运行班长办理动火许可),办理许可手续前,应按票面所制订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别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由动火工作许可人安排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并按票面内容和要求做好记录填写。

  7.4动火作业前要特别注意消除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7.5动火作业中,作业现场必须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必要时应备消防车。

  7.6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48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参照执行);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首次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以后的测量结果应设副页填写,格式与票面一致。

  7.7动火的现场监护:

  7.7.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在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7.7.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的专业副部长(或专工)、保卫部消防专责以及消防队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7.7.3二级动火时,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及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进行动火监护。

  7.7.4外委施工等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需进行动火作业,由本厂负责该外委施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根据本制度规定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

  7.8动火作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7.8.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等应移至安全场所。

  7.8.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方法处理。

  7.8.3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7.9凡遇有动火现场未(含动火处理点)清理好;安全措施不到位;露天作业遇有5级以上大风;消防等监护人员不在现场;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严禁或立即停止动火。

  7.10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另一份由许可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回给签发人。

  7.11动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检修工作票,动火作业必须同时有该项作业的工作票。

  7.12动火作业间断及工作终结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不能留有任何火灾隐患。

  7.13动火作业结束或工作期限已到,必须及时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7.1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担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7.15下列人员应负《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所规定的安全责任: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各级审批人员、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动火执行人。

  8动火工作票的管理

  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参照《大唐xx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第8条”的规定执行。

  9附则

  9.1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9.2本制度解释权属安环部。

动火管理制度3

  一、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严禁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何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安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红藕,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或安全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申请表要明确用火地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时间等内容,并保留存根备查。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10、用火证当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业人员将用火证交回安全员处,再次作业再次办理。

  二、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贱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施工现场各部门,专业防火措施

  三、模板堆场防火须知

  1、木料堆场严禁吸烟。

  2、木料堆场严禁动用明火。

  3、木料堆、制作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4、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

  5、下班前必须将木屑、零星木块等清除干净。

  6、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7、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四、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房包括门窗设备必须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须按规定设置报警器和避雷针。

  2、配备相应的值班巡逻力量。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设置仓库存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

  4、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

  5、管理员应认真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

  6、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

  7、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种进入。

  8、仓库通道严禁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9、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

  11、下班前应作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

  五、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塔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塔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9、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0、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动火管理制度4

  企业标准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

  1、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2、责任

  2.1、安全组负责执行本制度;

  2.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3、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厂。

  4、内容

  4.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4.2、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电器制品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组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安全组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4.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4.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4.7、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4.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使动火操作做到规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动火等级划分,按动火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我公司天然气次高压管网、城区中压管网、站场生产区、阀室的工艺管网和压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蚀有毒有害物品而无法隔离的库房等处的动火操作。

  2、二级动火:站场区内非天然气系统、中低压调压站(柜、箱)内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低压燃气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 审批权限及手续

  1、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公司生产副总、总经理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2、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生产副总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第四条 动火申批表的内容

  1、动火内容及目的。

  2、施工动火日期、时间、级别、操作方式

  3、动火作业方案:

  ①地点范围、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图(包括施工场地*面工艺图,动火作业点)、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组织分工包括:所有负责人及成员的职责分工。

  ③施工器材设备及材料。

  ④作业程序包括:文字评述,对作业程序的安排。

  ⑤动火安全措施。

  ⑥审批部门签字,领导审批意见。

  第五条 监护

  1、动火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在动火现场同时设监护人,共同监督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行使监督权。

  2、动火前要做动火分析,严防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动火,动火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分析频率由批准动火人决定,分析人员对分析数据负责。

  3、非动火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施工现场。

  4、动火现场5米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便于施工人员在危急情况下迅速撤离。

  5、动火现场应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和布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6、氧气瓶与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准放在室内走廊或电线下面。

  7、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没有火种存在后方能离开。

  8、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和阴雨天气不准动火,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动火管理制度6

  第一条动火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本《动火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相关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工程中动火管理。

  第三条凡在禁火区使用电焊(亚弧焊)、气焊(割)、金属切割机、烙铁锡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管道上使用电钻(电锤)、砂轮(磨光机)、塑焊机、塑料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及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二级配送工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特殊情况确需动火时,应清空库房后,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分为三级,分别是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特殊动火:生产核心区;各类压力容器区;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化学危险品的库房。

  办公场所的固定动火为一级动火。

  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二级动火。

  第四条动火部门在实施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申请。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二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动火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条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固定动火每月检查认定一次。

  第六条更改动火地点、部位或加大作业范围时需重新申请,未得批准不得继续作业。

  第七条动火申请部门在申请前应检查动火地点周围隐患情况,拟制并落实防护措施,审查动火作业人资格。

  第八条动火申请部门应组织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动火部位周围10米内一切易燃、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全部搬移,如果不能搬移的应采取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防止火星溅入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九条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十条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第十一条特殊动火必须制xx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动火作业时,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必须持有对应的上岗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情况,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十五条临时动火作业时由安全保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固定动火由动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必要时安全保卫部门派人到场监护。

  第十六条动火监护人必须是试用期满的企业员工或管理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懂得基本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应专业知识,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报警,能处置一般的初期火灾;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细心,并具备一定的观察和判断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动火监护人在动火前应对现场的安全处置工作进行复查,并且备好消防器材,消除动火隐患。在动火过程中,当现场处于不安全状态时,有权立即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结束后,动火监护人与动火作业人一起检查动火现场,确认没有隐患后,才能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安全用电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证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存档。

  第一条动火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相关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工程中动火管理。

  第三条凡在禁火区使用电焊(亚弧焊)、气焊(割)、金属切割机、烙铁锡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管道上使用电钻(电锤)、砂轮(磨光机)、塑焊机、塑料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及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二级配送工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特殊情况确需动火时,应清空库房后,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分为三级,分别是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特殊动火:生产核心区;各类压力容器区;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化学危险品的库房。

  办公场所的固定动火为一级动火。

  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二级动火。

  第四条动火部门在实施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申请。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二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动火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条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固定动火每月检查认定一次。

  第六条更改动火地点、部位或加大作业范围时需重新申请,未得批准不得继续作业。

  第七条动火申请部门在申请前应检查动火地点周围隐患情况,拟制并落实防护措施,审查动火作业人资格。

  第八条动火申请部门应组织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动火部位周围10米内一切易燃、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全部搬移,如果不能搬移的应采取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防止火星溅入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九条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十条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第十一条特殊动火必须制xx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动火作业时,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必须持有对应的上岗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情况,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十五条临时动火作业时由安全保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固定动火由动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必要时安全保卫部门派人到场监护。

  第十六条动火监护人必须是试用期满的企业员工或管理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懂得基本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应专业知识,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报警,能处置一般的初期火灾;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细心,并具备一定的观察和判断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动火监护人在动火前应对现场的安全处置工作进行复查,并且备好消防器材,消除动火隐患。在动火过程中,当现场处于不安全状态时,有权立即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结束后,动火监护人与动火作业人一起检查动火现场,确认没有隐患后,才能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安全用电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证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存档。

动火管理制度7

  企业标准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

  1、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2、责任

  2、1、安全组负责执行本制度;

  2、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3、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厂。

  4、内容

  4、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4、2、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电器制品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组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安全组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4、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4、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4、7、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4、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管理制度8

  1目的

  为了保证在动火作业中其作业人员的人身以及发电设备系统的设备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本厂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以规范动火作业工作。

  2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大唐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Q/CDT101 0001—20xx)

  3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3.1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制度;

  3.2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重点防火区的动火作业工作(含外委施工动火作业),各级领导、生产部门、公司管理人员、各岗位生产人员以及外委施工作业人员均应熟知本制度

  4 动火工作票的使用

  4.1本厂动火工作票分为《大唐**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AQ—6)与《大唐耒阳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AQ—07)。

  4.2在本厂下列区域作业需动火时必须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4.2.1制氢站区及围墙外30米以内。

  4.2.2汽轮发电机氢气系统及周围25米以内。

  4.2.3汽轮机油系统及周围10米以内。

  4.2.4燃油库区及围墙外40米以内。

  4.2.5 蓄电池室。

  4.2.6电缆夹层、电缆隧道。

  4.2.6集控(含燃运)室、网控室、配电室、档案室、通讯楼、煤粉仓。

  4.2.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4.2.8变压器区域内。

  4.2.9锅炉燃油系统区及燃油管路15米及以内。

  4.2.10大修期间,氢管道10米以内。

  4.3在本厂下列区域作业需动火时必须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4.3.1本厂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的区域。

  4.3.2制粉系统检修时,当挥发份大于10%时。

  5动火工作票的编号

  动火工作票的编号按《大唐**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 “第5条” 的规定执行。

  6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按动火工作票的票面内容和要求参照《大唐耒阳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 “第6条”的规定执行。

  7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7.1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7.2各生产部门、公司以及外委单位施工作业中需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一级或二级动火工作票。

  7.3动火工作票的办理:

  7.3.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按本厂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等名单规定执行,签发权限限于本部门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其他人员无权签发动火工作票。

  7.3.2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动火等级签发动火工作票。

  7.3.3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按动火等级首先进行动火工作审批。一级动火由当值值长、安环部部长、保卫部部长审核,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消防部门批准;二级动火由安环部消防专责、保卫部消防专责审核,由厂长助理、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设备部部长批准。

  7.3.4动火工作审批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到运行办理许可手续(一级动火,由当值值长办理动火许可、二级动火由当班专业运行班长办理动火许可),办理许可手续前,应按票面所制订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别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由动火工作许可人安排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并按票面内容和要求做好记录填写。

  7.4动火作业前要特别注意消除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7.5动火作业中,作业现场必须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必要时应备消防车。

  7.6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48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参照执行);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首次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以后的测量结果应设副页填写,格式与票面一致。

  7.7动火的现场监护:

  7.7.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在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7.7.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的专业副部长(或专工)、保卫部消防专责以及消防队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7.7.3二级动火时,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及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进行动火监护。

  7.7.4外委施工等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需进行动火作业,由本厂负责该外委施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根据本制度规定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

  7.8动火作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7.8.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等应移至安全场所。

  7.8.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方法处理。

  7.8.3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7.9凡遇有动火现场未(含动火处理点)清理好;安全措施不到位;露天作业遇有5级以上大风;消防等监护人员不在现场;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严禁或立即停止动火。

  7.10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另一份由许可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回给签发人。

  7.11动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检修工作票,动火作业必须同时有该项作业的工作票。

  7.12动火作业间断及工作终结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不能留有任何火灾隐患。

  7.13动火作业结束或工作期限已到,必须及时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7.1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担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7.15下列人员应负《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所规定的安全责任: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各级审批人员、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动火执行人。

  8动火工作票的管理

  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参照《大唐**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第8条”的规定执行。

  9附则

  9.1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9.2本制度解释权属安环部。

动火管理制度9

  在动火检修作业中,加热、熔渣散落、火花飞溅可能造*员烫伤、火灾、爆炸事故,弧光辐射、触电等也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应做好以下防护措施:

  检修作业前,联系工艺人员将系统有效隔离,把动火设备、管道内的易燃易爆介质排净、冲洗、置换。

  分析合格后,办理《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分级审批;取样分析合格后,任何人不得改变工艺状态;动火作业过程中,如间断1小时以上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清楚工作内容,特别是有关部门签署的意见。

  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持有相应的资格证;在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前,必须清除周围可燃物质,设置警戒线,悬挂明显标示,不得擅自扩大动火范围。

  动火作业应设监护人,备有灭火器;作业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动火现场。在甲类禁火区进行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提前通知专业消防人员到现场协助监护。

  进行电焊作业时,要检查接头、线路完好,防止漏电事故。

  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气瓶与动火点距离应保持在5 m以上,检查气管完好。

  高处焊接、切割作业时,需安放接火盆,防止火花溅落;同时,要清除下方所有的可燃物,地沟、阴井、电缆等要加以遮盖。

  作业人员离开动火现场时,应及时切断施工使用的电源和熄灭遗留下来的火源,不留任何隐患。

  作业完成后,工完料净场地清,做好现场的清洁卫生工作。

动火管理制度10

  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动火中应落实措施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动火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

  4、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附件1)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附件2),方可进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细则第五条第二点处罚。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近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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