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房屋租赁合同范文集锦九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房屋租赁合同范本集锦九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必备】房屋租赁合同范文集锦九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 之前搬出租赁房屋;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092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搬迁之日);
(计算方式:从20xx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0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积共30.6*方米,日租金5元/*方米,按合同第十条约定按五倍租金计算违约金,145天*30.6*方米*5元/*方米*5倍=110925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水电费共计8933.4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路478号共30.6*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日5元/*方米,租期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20xx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迁准备工作,被告亲自签收了通知。20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对被告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20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赁房屋。此后,原告又于20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别两次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尽快搬出租赁房屋,但被告均拒绝予以配合。
依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约定,租赁期满,乙方逾期不归还租赁物,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归还前日租金五倍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电费8933.4元,应一并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拒绝搬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5月26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 ,房屋总面积 ,目前租赁期限届满,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原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解除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
二、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按照原状返还租赁房屋及附属物品、设施设备等。返还前,乙方会同甲方对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乙方承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前的水费、电费等一切费用。
三、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租赁房屋内原有的基础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乙方撤出租赁房屋后,遗留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四、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违约金。逾期达五天,甲方有权强行收回租赁房屋并进行清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五、若乙方未能按期办理完退租手续或给甲方产生任何其他损失,甲方有权用押金冲抵乙方所欠费用或遭受的损失。
六、原租赁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原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同意就原租赁合同事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1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关键词】 划拨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赁作为一种让渡房屋使用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对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活跃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高潮渐远,事业单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将释放出大量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入市场。众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仍然保留了房屋所占用国有土地的划拨性质。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公司,从物尽其用和追求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必然将闲置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以获利。本文拟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切入点,对改变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抛砖引玉,与司法实务人士进行交流和探讨。
二、案件始末
位于武汉中心城区的某文化创意园,由武汉某汽车修造公司经营,名为文化创意园实为商业街,聚集了多家餐饮、服装企业。武汉某餐饮公司承租其中1000余*方米用于经营海鲜酒楼,后租赁双方因房屋租金发生纠纷,汽车修造公司将该餐饮公司诉至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多年为国土规划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判断承租房屋原为国有汽车修造企业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应为划拨工业用地,房屋性质应该为工业、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变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则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存在合同无效的可能性。随后,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产证,证实了前述推定,确认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设计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用房的事实。
在获取上述证据后,笔者建议餐饮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二百余万元。经开庭审理,某区法院认为出租房已经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反诉请求。目前,餐饮公司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司法审判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审判现状
基于对上述某区法院判决的疑问,笔者查阅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发现各地法院对于改变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判决结果及其判决依据缺乏基本统一的尺度和标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截然迥异,令人无所适从。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和判决依据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承租人反诉某汽车修造公司擅自改变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件数起,一律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但并未对《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进一步阐释,缺乏说理的深度,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广东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①],认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及《物权法》等法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旨在调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并非旨在规范和调整房屋建成后的利用和处分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队上诉重庆市垫江复合保温材料总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②]判决认定,出租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的出租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其《租赁协议书》无效。昆明消防支队房屋出租行为具有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赁协议书》有效。但颇具戏剧性的是,时隔不到一年,对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却以(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③]判决认定,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其判决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二)成因分析
1.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究竟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不一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肯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相关土地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对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仅导致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不必然导致改变划拨土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未禁止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缴国家,并不损害国家利益。
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否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则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否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导民商事主体遵循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则,土地用途管制将形同虚设。同时,由于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主动强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其监管只能是被动监管,即主要依赖于出租人自觉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但基于趋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数出租人不会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因此,寄望于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权人以国家利益为大局,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是不切实际。
2. 未区分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出租和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质
有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满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以及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条件,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即可出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要房屋所有权人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笔者认为,《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主要为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为,而不包括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理由如下:
(1)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不仅房屋和土地的物权归属应适用该规则,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应遵循该基本规则,土地用途直接决定房屋用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同时,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综上可知,房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终局的决定房屋用途,改变房屋用途,其实质是改变了土地用途。
(2)我国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即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过上述程序改变土地用途后,还应在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作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或以极低的对价获得的土地,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对使用主体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质是改变了划拨土地的用途,已经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应当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
3. 法不责众的心态
部分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大量存在,不仅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该种情形,大量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也存在该种情况,还有大量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民营企业因按相关政策保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划拨性质,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获利。因此,若否定改变划拨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无疑会给既有的租赁业态造成巨大冲击,牵涉面广,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与当前高度重视审判社会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导思想相悖。反之,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对该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同样缺乏依据。作为由国家财政负担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司法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体。因此,尽管其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为,但不应以对一般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合同纠纷所总结出来的尽量促成交易和维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审判指导思想来认定其出租行为的效力。而更应从是否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角度认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严格限制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滥用土地划拨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设严重超过自身实际需要的房屋面积出租牟利的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再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但如何识别和认定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具体的标准。学界通说认为,应从如下标准判断和识别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范:一是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二是审查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审查其立法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禁止行为本身;四是审查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即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行为方式还是行为结果,是针对准入资格还是行为内容。
综合以上识别标准,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从其立法目的来看,上述规定原则上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本身,并严格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结果的实现,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才能改变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差异巨大,擅自将划拨土地用作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用途,逃避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认定为效力性强执行规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议
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应一概否认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则应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分别处理。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因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可以参照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审法庭辩论前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若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行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土地主管部门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同意的,并且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肯定该种情形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审判理念。
六、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视其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区别对待,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否则,难以在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获得较好的审判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①] 加陆勇山律师的文章《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租赁合同不会必然导致无效》;
[②] 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③]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出租单位:________村
承租单位(人):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签订时间: __年 __月 __日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________,间数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房屋质量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__年 __月 __日至__年 __月 __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年租金(大写):________ (每月 元/*方)
合计租金(大写):________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________
第五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 定金(大写) 元。承租人在 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8、遇*需要拆迁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 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湖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方:________(盖章) 承租方: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名)
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名) 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名)
合同有效期限: __年 __月 __日至__年 __月 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求租方)
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以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___市___区______号(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房屋的建筑面积___*方米、使用面积___*方米。(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3、所出租房屋的房屋产权编号:_________ .
第二条 房屋内部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需要写明内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设备情况,如:房屋为简易装修,其内设备为xxx)
第三条 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月/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租赁期限届满前___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合同。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___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租赁的`租赁情况至少为一年,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变通)
第四条 租金及其交纳方式
每月租金___元,大写_________.
租金按月交付。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季度的租金。
以后每月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该房屋租赁合同付款方式每季度付一次,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通)
第五条 押金
押金___元,大写_________.该押金用于保障房屋内的设备完好,如出现设备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赔偿款。
如合同期满,乙方没有损害房屋内的设备,则甲方应该在合同期满日如数退还。
第六条 房屋修缮和装修
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保证正常的水电供应,如出现漏水、墙面自然脱落、水电无法正常供应等对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具有影响的情形,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__天之内予以解决。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装修情况,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该房屋租房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人为的破坏由求租房负责维修)
第七条 房屋出卖
租赁期间如甲方出卖房屋,乙方又不愿意购买,则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直至租赁期间届满。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甲方紧急需要出卖房屋,具体解决办法可以协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月。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租金外,还应按拖欠天数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的标准为:拖欠租金的__%
3、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应支付___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4、一方如果具有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该支付___元违约金。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乙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转租,需要事先和甲方打招呼)
第九条 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租赁期间届满后,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甲方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的房租与约定的房租一样。
第十条 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或*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补承担责任。实际租金按入住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协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甲乙方双方身份证的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附随合同之后。
出租方: 求租方: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出租人:
合同编号:
承租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一、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二、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租金(大写)
四、租金的支付方式与期限:
五、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六、租赁房屋的用途:
七、租赁房屋的维修: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八、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九、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十、定金(大写)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十一、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十二、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务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损坏的,应付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违约责任:
十五、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7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常 住 地 址: 电话:
代理人/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常 住 地 址: 电话:
代理人/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标的
甲、乙双方通过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出租及承租位于大连市 区路(街) 层,证号:,
建筑面积约 *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及其设备(见交接单)。该房屋由乙方 人使用,租赁用途为。房屋具体面积与地址以产权证及相关正式法律文书上的记载为准。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年,自年
2.甲方须在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
3.租赁期满,若乙方欲继续承租该房屋,须在租期届满前请,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续租事宜。
三、租金及费用
1.该房屋为月租金人民币(大写)元(¥元)。
2.租赁期间,该房屋的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本合同期内,如发生*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约定的费用项目,与乙方使用、居住或经营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开具租赁等相关发票,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金结算时间和方式:
租金的付款方式为□季付□半年付□年付,以现金方式支付。
年月月日至年元 年日支付日至年月元 年日支付日至年月元 年日支付日至年月元 年日支付日至年月元 年日支付日至年月元
四、履约保证金
1. 乙方签署本合同时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
2. 履约保证金用作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和相关费用。在本合同期内,如出现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前述款项及费用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日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甲方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相关费用后,应将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无息返还给乙方。
五、甲方承担责任
1.租赁期内,该房屋自然损坏的维修养护由甲方负责,除此之外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
2.甲方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并保证共有人同意出租该房屋。同时,甲方须保证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该房屋不存在出租、转让、查封等权利限制和相关债务。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3.在租赁期间,甲方如需将该房屋转让或抵押,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乙方有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4.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交付乙方前,与该房屋有关的水、电、煤气、采暖、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并负责结清;该房屋交付乙方后的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相关费用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5.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赔偿金额相当于本合同约定 的 个月租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须赔偿乙方的损失。
六、乙方承担责任
1.在租赁期间,如出现需由甲方负责维修的情况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协助,如因乙方延误通知或不配合给甲方以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无法维修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因双方协议解除、租期届满而终止履行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或租期届满之日迁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及甲方所属内部设施、设备及乙方对该房屋所进行的装修(如有)完好无损地返还给甲方,如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缮或按价赔偿。
3.乙方使用该房屋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该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任何违法、非法、不道德、不恰当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储存任何违禁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物品。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否则视为违约,自甲方提出限期整改之日起15日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如将该房屋转租,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合同;如未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转租合同而擅自转租的,甲方可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5.租赁期间,乙方欠缴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中的各项费用达两个月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处理。
6.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赔偿金额相当于应付款的千分之一;乙方无故拖延支付下一期租金(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超过日或逾期迁出该房屋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收回该房屋,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赔偿、补偿,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于乙方遗留在该房屋内的任何财产、物品、文件、资料、设备等,甲方有权通过该房屋所在当地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等相关部门,将上述物品妥善放置其它处所并书面通知乙方。
7.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赔偿金额相当于本合同约定 的 个月租金的金额,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合同解除的,双方免责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须提前解除的;
2.该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3.因国家政策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拆迁或改造的。
八、居间方报酬与责任
基于居间方已提供居间服务,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居间方居间服务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 元),此项费用只是作为甲、乙双方通过居间方出租与承租该房屋的居间服务费用。居间方在促成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即终止对甲、乙双方的居间服务。甲、乙双方无论任何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除居间方有过错外),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居间服务费用将不予退还。居间方只负责提供原始合同文本证明及双方其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必须经权利方书面同意)。
九、其他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于*法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访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签署前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相关协议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居间方各持一份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叁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十、居间方提醒
1. 甲乙双方向居间方交付的款项,居间方均出具正式的收据或发票,请向收取人索取;
2. 甲乙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已充分知晓并认可。
3. 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 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派出所办理治安责任登记。
5. 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纳税费。
6. 每次缴租日之前,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各项使用费用的阶段费用进行核对,以免造成长时间欠缴。
7. 甲乙双方就有关本次租赁的相关证明(房产证明、身份证明等)已互验并认可。
8. 甲乙双方在签约时已见过对方本人或有授权书的代理人并认可对方的签约权利。
甲、乙双方对上述提醒事项已完全知晓,并确认签字(甲方: 乙方: )
十一、由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加条款如下:
出租方:居间方:承租方:
代理人:签约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8
出 租 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以下简称“甲方”)
承 租 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
甲方将位于郑州市 的房屋(包括屋内物品,以双方另行确认的物品清单为准)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的期限为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房屋用途
租赁期限内,乙方承租该房屋作为用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条 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1、双方商定: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大写:圆整)(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租金均为不含税价)。
2、房屋租金每月为一个结算单位,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清租赁期限内第一个结算单位的租金元(大写:圆整),以后乙方应于每个结算单位开始之日前提前日一次性向甲方预交该结算单位租赁房屋租金。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房屋押金为月房屋租金;本合同到期后,乙方的租赁房屋期间的所有费用结清完毕的日内,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 房屋装修及使用
1、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租赁房屋的装修,必须符合国家的消防规定;乙方装修应自行处理好相邻关系;乙方装修房屋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确保房屋装修过程中及使用期间不得损害房屋的原有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不得违法违规、违反租赁房屋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装修,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而使房屋、屋内物品损坏的,乙方应当给予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予以赔偿。
第六条 房屋交付
双方商定,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将租赁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乙方即视为完成房屋交付。
第七条水电等费用承担
租赁房屋交付后所发生的水、电、气、暖、电话、宽带、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时、足额向有关部门缴纳,否则由此造成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等影响乙方经营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必须结清租赁房屋期间的所有费用。
第八条 合同转租及续租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分租给第三方,也不得将租赁房屋与他人置换使用,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进行添附(除对办公室的装修外)。
2、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续租通知书,询问乙方是否续签租赁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续约通知书后一周内书面回复甲方是否续租,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与乙方续签合同。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书面回复甲方的,视为乙方不同意续租,甲方有权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2、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租金时间日,本合同自动解除。
3、若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分租、与他人置换使用、非作为使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一经甲方发现,本合同自动解除。
4、乙方应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将所有乙方物品搬出租赁房屋,确保租赁房屋不影响甲方自行使用或再次出租,逾期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自行雇工处置,所需费用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减。乙方搬出租赁房屋时,除可移动的装饰物外,不得故意损坏租赁房屋中的装修物,并不得要求甲方给予补偿或赔偿。
5、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确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半年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附件:屋内配套设施物品清单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9
出租方(房主):为甲方
甲方身份证号: 甲方联系电话:
承租方(房户):为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本着公*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双方共同签订本合同书,并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位置:
二.租房用途:
三.租房期限: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不论对方是否续租,均要至少提前知另一方,否则失信方按违约处理,将无条件赔偿损失方的一切损失。
四.租房费用及租金缴纳方式:房租金为 元/月,即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半年一交。下半年房租金提前一个月交齐,即年月末以前全部缴清。付款后由甲方出具收据。
五.违约责任:本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 年,在非不可抗力因素下,如果某一方因自己单方面原因终止本合同,将无条件赔偿另一方 元违约金,并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其它一切经济损失均由违约方无条件承担。
六.房屋押金:乙方另交房屋押金 元,由甲方出具收据,待本合同到期,如房屋一切设施完好如初(以乙方看房时状态为准),甲方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并收回押金收据。
七.租房期间,如发生房屋内部火灾、漏水、房屋人为损坏,如门窗、地板、水电设施等屋内一切原有设施出现人为损坏,乙方必须无条件照市价赔偿,导致用水、用电、房屋造成损失匀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所有损失从乙方的房屋押金中扣除,如押金不够将从房租金中扣除,租房期限相应提前;如因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造成的房屋或设施损坏,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
八.假设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如房屋动迁等,使本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双方皆不算违约,本合同书自动解除。消息方有义务提前通知另一方,乙方搬出,租金按实际租房时间计算,多余的退还给乙方,甲方将对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及连带责任。
九.乙方在租房期内,不得擅自将房屋转让、转兑、抵押、使其改变用途,更不能利用该房从事非法活动,如有上述事实发生,一切责任由乙方一方承担,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没收押金并终止本合同书且不承担任何相关及连带责任。如遇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十.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该出租房屋的取暖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需要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时,如办理店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它相关的合法手续时,甲方有义务和责任配合乙方无偿并及时的提供相关材料手续,如提供该房屋的房照复印件或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如果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手续材料而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给乙方所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甲方一方承担。
十一.乙方的义务和责任:除房屋取暖费以外,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等乙方个人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乙方要爱护房屋及设施,保证房屋设施的整洁和完好,不得干扰和破坏邻里的合法经营和生活。
非不可抗力因素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房租,如乙方连续拖欠房租 (时间),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遇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若有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可到当地人民法院起拆,由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证明人各持一份,经叁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证 明 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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