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先生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指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律师函,菁华4篇,供大家参考。
律师函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先生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指派____________律师(以下称“代理律师”)就委托人与您们民间借贷纠纷一事向您们致函。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代理律师了解到: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委托人向____________出借资金____________元整,约定借款月息为2%,借款期限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____________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手印,____________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捺手印。同时,您们将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共同共有的位于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抵押给委托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出具抵押权登记凭证,委托人为抵押权人。以上有《借条》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为证。另,______和______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
借款后,您们按约定支付了______个月利息,至今尚有约______个月利息无理由止付。至发函之日借款已届期,您们未归还本金。
据此,代理律师郑重致函如下:
一、鉴于______和______的特殊身份关系,本次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您们皆负有还款义务。望您们在收到本函之日起立即归还委托人借款本金____________元整,并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若您们未能及时履行前述“一”,委托人有权按照抵押协议拍卖抵押房产以实现债权。委托人不排除通过报案、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委托人诉讼的,您们还需承担相关诉讼费用,法院判决后仍未支付的,还将影响您们的征信。
特此致函!望慎思且妥善对待,以免讼累!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师函2
上海**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王**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贵司拖欠运输费一事致函如下:
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贵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贵司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人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二、经阅读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贵司与委托人存在运输关系,委托人承运贵司货物。至20XX年5月18日,贵司累计结欠委托人运输款115,800元(大写:拾壹万伍仟捌佰元整),后支付了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至今尚欠货款105,800元(大写:拾万零伍仟捌佰元整)。以上有《欠运输费》为证。
三、函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双方存在运输关系,《欠运输费》真实有效。鉴于此,本所律师郑重致函如下:
1、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委托人货款105,800元(大写:拾万零伍仟捌佰元整);
2、贵司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 丽律师
年6月17日
律师函3
**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上海**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黄建刚律师、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您与委托人服装出口供货合同一案致函如下:
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件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您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方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二、经阅读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1、20XX年9月21日贵司与委托人签订了一份《出口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贵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量、品质和方式向委托人履行供货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及开具增值税发票。
2、合同约定货物的加工单价为元/条,由于贵司加工的货物质量不合格,故双方经协商将部分货物转移到第三方整理及包装,后贵司与委托人在结账时将单价调整为元/条,并收付了货款人民币575,000元,但贵司至今未开具该笔款项的增值税发票,致使委托人不得不缴纳17%的税费。
3、因贵司未按时按质交货,致使委托人有15箱货物未能出运,产生了相应损失,且因货物品质不合格致使委托人在外包装产生了整理费损失,且整理后出运费和进仓费皆由委托人支付,依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贵司承担。
三、函告内容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郑重书面函告如下:
1、望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开具57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交付给委托人,并支付委托人92,元的税费损失;
2、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支付委托人未能出运货物损失人民币25,元;
3、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支付委托人整理费用和杂费人民币100,493元,及进仓费人民币17,260元。
4、贵司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贵司,一份委托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黄建刚 律师
袁 丽 律师
20XX年6月29日
律师函4
***银行: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梁**女士(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贵行与委托人信用卡逾期违约一事致函如下:
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贵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贵行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人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二、经阅读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1、20XX年1月9日,委托人将其身份证和暂住证借于邓**(出借时邓**未告知委托人拟办理信用卡),嗣后邓**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两证转借给了岳**,次日邓**归还了两证。
2、20XX年6月16日委托人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人向该公司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为总价款的30%,其余房款申请贷款。
嗣后,委托人被告知贷款无法办理,因委托人信用卡还款存在不良记录(俗称上了“黑名单”)。
3、经委托人查询获悉,20XX年1月贵行签发了一张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业务号为:001A03F70***062B。经委托人本人核实,该信用卡开卡申请表、信用卡申请人声明、收入证明中的全部内容并非其本人填写(含签名),且该内容中除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外,其余信息严重不实。
三、函告内容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郑重书面函告如下:
1、贵行在签发涉案信用卡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致使委托人被拒贷,产生了不良的社会评价,且即将产生购房合同的违约损失。
为避免造成扩大损失,望贵行在收到本函后立即删除委托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2、如因贵行原因致使委托人产生实际损失的,委托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究贵行及其他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贵行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 丽 律师
20XX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