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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菁选五篇

时间:2023-03-17 10:15:04 浏览量: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菁选五篇,供大家参考。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菁选五篇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通过的决定、决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临时召*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安排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省人民*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省*大会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省人民*、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 省*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议案人或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应及时将有关法规草案的文本等资料送常务委员会组*员准备审议意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案分为地方性法规修订案和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对地方性法规作较大或者全面修改的,一般采用修订案的形式;对地方性法规作少量修改的,一般采用修正案的形式。

  地方性法规修订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地方性法规废止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审查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程序,按照《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获得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员的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委员会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4

  第三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员和省*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5

  第四十三条 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南方日报》上刊登。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在《南方日报》刊登。

  第四十四条 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常务委员会机关应印制一定数量的单行本免费向公众提供。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选5篇)扩展阅读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选5篇)(扩展1)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选5篇)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经批准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但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员提议或者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出席会议的组*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立即通知缺席的组*员到会;三十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应当按规定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及有关文件材料,通知并分发常务委员会组*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作好参加会议的必要准备。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各派一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没有常务委员会组*员、或者有常务委员会组*员但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的市*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分别签到。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汇报时,可以采取分组审议或者联组审议的形式。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工作人员记录,并及时整理编印会议简报。

  第十八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进展情况,主任会议可以修改会议日程,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中止、提前结束或者延长会议时间。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告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议案由提出议案的单位或者人员(以下简称提案人)负责草拟。

  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草拟。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该提案人员负责草拟,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草拟。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提出,并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人事任免案的提案人应当按规定提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提出;属于会议内容的议案也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

  第二十六条 提案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二十七条 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

  提案人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议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中涉及设置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三十条 对于议案中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专门性问题,主任会议可以召集常务委员会组*员进行辩论。

  辩论由会议主持人主持。参加辩论的人员应当遵守辩论规则。辩论规则由主任会议制定。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提出的临时动议或者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提出的修正案经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员附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该临时动议或者修正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临时动议或者修正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进行表决的全体会议举行一小时前提出。

  第三十二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就议案中的问题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果其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待有关方面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在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再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任免名单及其他议案,应当分别及时通知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并在《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同时,及时在市各有关新闻媒介刊登或者播发。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4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简明扼要。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安排,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作自选题目发言。

  常务委员会组*员自选题目发言,采用自愿报名的方式,自行选择发言题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安排发言。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就每项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一次,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发言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根据会议议程在全体会议上作报告或者自选题目发言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言。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5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但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应当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常务委员会组*员因故需要离开会场的,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未获通过的,该议案即被否决。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选5篇)(扩展2)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选5篇)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单月下旬召开。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根据需要安排审议和发言,对议案或者决议案、决定案进行表决等;分组会议主要是对议案、报告等进行审议;联组会议是在分组会议审议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全程出席会议,或者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的,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所在小组的召集人请假。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日程的相应调整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负责人;

  (二)专门委员会的组*员;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四)省人民*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五)各设区的市*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

  (六)根据议程邀请的在闽全国*大会代表和省*大会代表;

  (七)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提案人和提出报告的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通知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规定。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2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五条 省*大会*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办理情况报告后形成综合报告,印发下一次省*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省*大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属于法规案的,可以依照立法法和立法条例的规定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其他议案在*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审议人事任免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被提出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其负责人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 议案经过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议案在分组会议审议中存在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付表决。

  第三十条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3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由常务委员会组*员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报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或者以书面形式印发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省人民*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或者受*委托的副*向会议作报告;专题性工作报告,由省人民*分管领导向会议作报告;部门性工作报告,由省人民*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报告,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的报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可以由相关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可以形成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4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

  第四十五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发言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表决。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5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或者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收到审议意见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由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主要文件,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当日或者次日,在福建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公告,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十日内,在福建日报公布。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以及有关单位执行。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选5篇)(扩展3)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选3篇)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省人民*组*员或者人民*直属机构正职负责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出缺的,应当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工作报告,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提出的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会议没有安排审议时间的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组*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分组会议、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次不超过15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5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5分钟。

  第三十六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决定表决的报告,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安徽日报》上公布,并及时在《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公布。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选5篇)(扩展4)

——法律法规:湖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

法律法规:湖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及决算;

  (六)政治、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人口问题的重大事项;

  (八)民族、宗教、民政、侨务外事工作的重大事项;

  (九)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十)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十一)人事任免和依法决定撤销职务的事项;

  (十二)*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三)补选全国*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犯罪的省*,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省*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因为是现行犯依法必须逮捕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

  (十五)撤销省人民*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六)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七)省*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八)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

  (三)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四)常委会组*员5人以上联名。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提案权不适用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十九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者说明。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分别经常务(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二条 提案者一般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拟提请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厅。

  提出任免案的机关应当有书面材料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并分组进行审议。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以及提案单位负责人对议案的补充说明。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其审议程序按照《湖北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办理。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者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集中各方面意见研究后,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修改意见,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在调查中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法律法规:湖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有关工作报告。人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工作报告送交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员。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经*或者副*签署。属于综合性的工作报告,由*、副*到会作报告;属于专题性的工作报告,可以由省人民*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分别经院长、检察长签署,由院长、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条 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临时通知省人民*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就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委会组*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后,交省人民*或者有关机关办理并负责答复。对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专项交办,承办机关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

  第三十二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对有关报告提前予以审查,认为内容不适当的,可以退由提出报告的机关修改。

  常委会审议后,半数以上的组*员对报告不满意的,有关机关应当作出说明,改进工作,并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当就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法律法规:湖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组*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三条 表决的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电子表决器发生故障时,可以采用其它方式。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选5篇)(扩展5)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选5篇)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2

  第三条 省*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时间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大会会议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举行会议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七条 省*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省*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人民*驻皖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本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省*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省*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依法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

  (六)决定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需要由*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团的决定,以*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团常务*若干人,通过*团成员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名单,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团常务*召集并主持*团会议。*团第一次会议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三条 *团常务*组成常务*会议,常务*会议行使职权,以*团常务*过半数通过。

  *团常务*会议的职责:

  (一)对*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四)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审议、处理意见的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六)根据*团的授权,处理*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有关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省*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省*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省*大会会议期间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团领导下,进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本届省*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省*大会举行会议时,省*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九条 省人民*组*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列席省*大会会议;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省*大会会议。

  本省选出的全国*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大会会议。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大会代表。

  第二十条 省*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发言的主要意见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

  省*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会议旁听按照《安徽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3

  第二十一条 省*大会举行会议时,*团、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向省*大会提出属于省*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代表团或者代表可以向省*大会提出议案。

  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省*大会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代表议案一般应当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在大会开始时,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省*大会*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签名附议;或者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二十六条 向省*大会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

  (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三)撤销本级人民*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对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五)应当由省*大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召开议案处理协调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团根据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经大会*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可以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安徽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查处理意见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下一次省*大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省*大会代表向省*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按照《安徽省办理*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4

  第四十四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副*,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长的人选,由*团或者三十人以上代表联合书面提名。

  省*大会选举全国*大会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省*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省*大会专门委员会组*员的人选,由*团在省*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六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副*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省*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省*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七条 全国*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由*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省*大会在选举全国*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八条 省*大会补选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副*、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九条 省*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副*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五十条 省*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可以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由总监票人向*团报告,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一条 省*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省*大会举行会议时,*团、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员、省人民*组*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本省选出的全国*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省*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三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省*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和省人民**、副*、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可以向省*大会提出辞职,由*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省*大会通过后,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长提请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省选出的全国*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5

  第六十条 省*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第六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大会提出调查报告。

  省*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大会可以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选5篇)(扩展6)

——湖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菁选5篇)

湖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大会和地方各级*大会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是省*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遵循**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全面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我省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保证常务委员会组*员的民*利。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组*员必须模范遵宪法和法律,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行使各项民*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省*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法规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等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闭会以后,制订两次*会议之间的工作计划要点。工作计划要点的部分调整,由主任会议提出并提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省*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制订各自的工作计划。

湖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2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主持省*大会代表的选举。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选举单位补选出缺的代表或者在省*大会代表名额内选举或者另行选举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省*大会代表的资格,提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报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指导全省县级以下*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本省选出的全国*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召集省*大会会议,一般应在省*大会举行会议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省*大会代表。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批准长沙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具体程序按照《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一)省*大会交付审议的事项;(二)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提请审议的事项;(三)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或者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意见交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的建议,决定对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关于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二)撤销省人民*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三)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撤销严重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四)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五)对省*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六)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限期报告办理结果;(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向上述国家机关提出质询;(八)组织常务委员会组*员、省*大会代表视察工作;(九)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机关对违法问题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撤销设区的市、自治州*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一)省*大会闭会期间,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上述机关的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二)省*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的个别任免;(三)根据*的提名,决定省人民*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厅长、局长的任免;(四)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五)根据主任的提名,决定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六)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长以及省人民*派出的人民*检察长。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省*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省人民**、副*,常务委员会组*员,专门委员会组*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提出的辞职,并报省*大会备案。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长提请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在省*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省*大会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湖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3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办公厅应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员,并寄送有关文件和资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组*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请假。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及其所属有关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负责人,各专门委员会组*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有关的全国*大会代表、省*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列席会议,因病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按下列程序确定:(一)秘书长在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和各方面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二)主任会议拟定草案;(三)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变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省人民*、省*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提案理由和具体方案;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有法规草案文本。

  第二十六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可以采取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的形式,并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时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质询案。质询案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具体内容。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专门委员会听取对质询案答复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组*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主题,认真作好准备,力求简明扼要。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表决议案的时候,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任免案按照《湖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表决。

  表决议案,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允许公民旁听,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湖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4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省人民*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五条主任会议的职责:(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讨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草案;(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处理办法;(四)听取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有关工作汇报;(五)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六)对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七)决定组织视察和进行专门调查的方案,组织部分省*大会代表和邀请由本省选举产生并在本省居住或者工作的全国*大会代表,对省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的工作进行评议;(八)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湖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5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每十五日召开一次会议。秘书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处室的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机关联席会议。机关联席会议由秘书长主持,研究处理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机关各工作机构之间的工作。

  第四十条办公厅是常务委员会综合性的办事机构。办公厅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处室。办公厅的职责:(一)负责省*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准备工作;(二)起草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文稿,编印有关刊物;(三)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人事、行政、接待、档案、保卫、保密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四)归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工作;(五)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法规工作委员会是为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服务的工作机构。法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处室。法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归口联系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有关的机关,汇总提出常务委员会在两次省*大会会议之间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草案;(二)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三)协助法制委员会做好对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承办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具体修改工作;(四)负责国家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五)办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报备案以及地方性法规汇编的具体工作;(六)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是负责选举、人事任免和联络工作的工作机构。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处室。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归口办理联系全国*大会代表和省*大会代表的具体工作;(二)办理联系下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三)办理和督促办理省*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代表的来信来访;(四)办理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五)办理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六)办理省*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七)办理全国*大会代表的罢免、补选和省*大会代表的补选、另行选举,以及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员辞职的具体工作;(八)办理省*大会换届选举以及常务委员会指导县级以下*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工作;(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研究室是常务委员会负责理论研究、文稿起草、宣传报道的工作机构。研究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处室。研究室的职责:(一)对涉及全省人大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二)负责*大会制度、地方人大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宣传;(三)组织起草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的有关文稿;(四)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做好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五)编印有关刊物;(六)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选5篇)(扩展7)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选5篇)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五条 主任会议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研究制定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适时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做好审议前的准备。

  第六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应当在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五日前,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提出下次会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程等事项,预告常务委员会组*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拟定有关议案草案。

  省人民*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向提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省*大会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可以先交省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的情况,由其召集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或者建议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根据提请机关提交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进行审议。

  提请机关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提交前款所列材料,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拟任命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的考试,考试结果在其考察材料中予以说明。

  拟决定任命的省人民*组*员,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到会与常务委员会组*员见面,并作口头或者书面的个人有关情况介绍。

  第十八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员书面联名,也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审议议案的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条 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或者分歧意见较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召开联组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采取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付表决。

  第二十一条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下列工作报告:

  (一)省人民*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四)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视察组的视察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六)主任会议认为其他应当听取的报告。

  前款所列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达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转交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研究办理。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所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视察组的视察报告及其审议意见,一并交由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研究办理,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也可以接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视察组的视察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义、决定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员,向省*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4

  第二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案人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质询结果的报告。

  过半数常务委员会组*员或者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员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进一步研究解决质询案提出的问题,并重新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5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员和省*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提出调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选5篇)(扩展8)

——最新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 (菁选2篇)

最新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1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省*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交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审议重要的法规案,经法制委员会提出、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隔次审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专门性问题等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有关专门性问题以及法规案主要问题等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分歧较大的,应当组织分歧各方进行辩论。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废止案、法规修正案和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废止案、法规修正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由全体会议对废止或者修改法规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修改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参加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及有关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益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也可以将法规草案在新闻媒体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法规案审议期间,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案的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来访、来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搁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经主任会议提出的、全体会议同意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会议议程审议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九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草案修改二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 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写明需要修正的条款、修正的依据及理由。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不提请会议表决的,应当向修正案提案人说明。

  法规草案表决稿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最新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2

  第五十条 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第五十一条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和省*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第五十二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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