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全面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重点对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第三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导评估对象为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条
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发展性原则。坚持运用发展性教育评估理念,对省域学前教育发展过程和进步程度实施监测与评估。
(二)激励性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切实调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客观性原则。坚持教育督导评估的公平、公正、公开,突出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四)实效性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重在督导评估政府的努力程度、职责到位、工作落实的情况以及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效果。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督导评估主要内容:
(一)落实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二)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情况。
(三)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等方面的情况。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核定并保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落实并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情况。
(五)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有效解决“小学化”倾向和问题等方面的情况。
(六)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缓解“入园难”问题及社会公众对当地学前教育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以上具体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分值见附1。
第七条
省级要建立学前教育发展督导评估与年度监测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每年对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监测统计,并组织对所辖市(地)、县人民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每年汇总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监测统计结果,填写本省(区、市)《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见附2),并结合当年对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督导检查情况,填写本省(区、市)《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见附3)。
第九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各省(区、市)每年报送的《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和《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进行综合分析,并撰写全国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定期对省(区、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结合年度监测结果,对各省(区、市)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发布全国学前教育督导报告。
第三章
表彰与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要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表彰与问责机制。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地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和公布制度。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督导评估与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分值
二
级
指
标
1.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领导。成立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8一、政府职责
20分
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2.制定切实可行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其目标明确,措施具体,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
3.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督导检查,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目标责任制;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向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且近三年有明显提高;确保发展学前教育工程(项目)投入。
5.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能及时拨付到位。
6.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国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项目经费使用规范、合理。
54666二、经费
投入
15分
篇二: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吉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吉政教督字[2011]6号)
为推动我省学前教育科学发展,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履行职责,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13号)和《吉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吉教联字[2011]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为重点,以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更好地满足城乡适龄儿童入园需要为目标,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发展学前教育文件精神,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我省学前教育科学健康快速发展。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与对象
拟从2012年开始,全面启动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对象是市(州)(含长白山管委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评估以市(州)为单位,分年度按比例检查县(市、区)。利用三年时间,完成对全省所有市(州)和县(市、区)全覆盖督导评估。
三、督导评估的内容与项目
根据我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要求,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入园率,基本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学前教育投入得到基本保障。
督导评估项目分为落实政府责任、扩大幼教资源、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幼教投入、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常规管理、实施重大项目等七方面。根据以上内容与项目,制定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四、督导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重点评估与整体评估相结合原则。在重点对市(州)所辖县(市、区)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督导检查基础上,对市(州)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整体评估。
(二)推检与抽检相结合原则。分年度检查的县(市、区)以市(州)推荐为主,各年度受检县(市、区)推荐比例为:2012年30%,2013年30%,2014年40%;幼儿园检查以抽检为主,每个受检市(州)和县(市、区)抽查一定数量的城乡公办、民办幼儿园。
(三)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对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常规管理等方面的指标以定性分析为主;对教育资源、经费投入、办园条件、队伍建设、入园率等方面的指标以定量分析为主。
(四)自检与他检相结合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责任明确,自检与他检相结合的分级督导机制,落实县级自检、市(州)初检、省综合督导评估“三级联动”督导评估制度。
五、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各县(市、区)按照本实施办法与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和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汇报材料。
(二)市(州)制定辖区内按年度、分批次接受省督导检查县(市、区)计划;教育督导部门依据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分年度写出初评报告和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汇报材料。
市(州)和年度受检县(市、区)须将自检报告和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汇报材料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三)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各市(州)和年度受检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和综合评估。
六、督导评估的基本方法
(一)听取市(州)教育局和受检县(市、区)政府及发改、财政、人社、编办等有关部门关于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三)实地抽查一定数量的城乡公办、民办幼儿园。
(四)向市(州)和受检县(市、区)反馈意见。
七、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对市(州)和受检县(市、区)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向社会公布。
(二)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督导评估结果将作为评选学前教育先进市(州)、县(市、区)的重要依据。
篇三: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全面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重点对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第三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导评估对象为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条
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发展性原则。坚持运用发展性教育评估理念,对省域学前教育发展过程和进步程度实施监测与评估。
(二)激励性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切实调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客观性原则。坚持教育督导评估的公平、公正、公开,突出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四)实效性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重在督导评估政府的努力程度、职责到位、工作落实的情况以及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效果。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督导评估主要内容:
(一)落实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二)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情况。
(三)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等方面的情况。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核定并保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落实并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情况。
(五)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有效解决“小学化”倾向和问题等方面的情况。
(六)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缓解“入园难”问题及社会公众对当地学前教育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以上具体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分值见附1。
第七条
省级要建立学前教育发展督导评估与年度监测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每年对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监测统计,并组织对所辖市(地)、县人民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每年汇总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监测统计结果,填写本省(区、市)《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见附2),并结合当年对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督导检查情况,填写本省(区、市)《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见附3)。
第九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各省(区、市)每年报送的《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和《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进行综合分析,并撰写全国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定期对省(区、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结合年度监测结果,对各省(区、市)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发布全国学前教育督导报告。
第三章
表彰与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要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表彰与问责机制。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地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和公布制度。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督导评估与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
级
指
标
分值
1.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领导。成立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一、政府职责
20分
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2.制定切实可行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其目标明确,措施具体,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
3.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督导检查,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目标责任制;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向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且近三年有明显二、经费
投入
15分
提高;确保发展学前教育工程(项目)投入。
5.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能及时拨付到位。
6.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国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项目经费使用规范、合理。
7.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并提供普惠性三、园所
建设
15分
服务。
8.研究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接收、使用与管理细则,并有效落实,确保布局合理,方便就近。农村乡镇建设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开展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等,构建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
9.
设施设备配备达标,满足幼儿活动和发展的需要。
四、队伍建设
15分
五、规范管理
10.合理确定幼儿教师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足配齐教职工;健全幼儿教师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多渠道保证师资的供给,满足学前教育发展需求。
11.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扩大幼儿教师的培养规模,加大幼儿教师的培训力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高教师专业素质。
12.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
13.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幼儿园审批登记和年检制度。对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登记,实行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
14.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规范幼儿园收费工作。
15分
15.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和卫生健康工作,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卫生保健、饮食与健康工作制度和安全责任制。
16.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和机制,开展保教质量监测评估工作,有效解决“小学化”倾向和问题。
17.“毛入园率”明显提高,“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六、发展水平
20分
18.城镇和农村公办幼儿园所占比例、广覆盖程度明显提高。
19.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所占比例明显提高。
20.取得幼儿教育资格证的教师数占幼儿教师总数的比例明显提高。
21.保教质量明显提高。
22.社会对当地提供的学前教育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篇四: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作者:田芳;邵小佩
作者机构: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重庆401331出版物刊名:早期教育:教科研版
页码:12-15页
年卷期:2018年
第9期
主题词:普惠性幼儿园;教育质量;教育督导
摘要:提高普惠性幼儿园教育质量是发展普惠性幼儿园的内在要求,也是完成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需要.教育质量督导是提高普惠性幼儿园教育质量的基本手段.当前我国普惠性幼儿园教育质量督导存在着挂名督导、只督不导以及不同普惠性幼儿园区别督导、多元主体督导导致督导内容重复等问题.基于这些问题,应在教育督导的选择和培训上做到严格、仔细,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普惠性幼儿园教育质量督导人员的监督考察,采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普惠性幼儿园教育质量的督导,厘清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的关系,形成系统的督导体系保障普惠性幼儿园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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