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亮点和经验做法有哪些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反家庭暴力法评析
作者:李鸿亮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3期
摘
要:《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反家暴进程中的重大事件。通过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分析可以看出该法具有诸多亮点,例如创设了告诫制度、明确了特定机构和人员的强制报案义务以及规定了监护资格撤销制度。但我们也要看到,《反家庭暴力法》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例如未把性暴力纳入家暴的客体范围、未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未建立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制度。因此,该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091-02作者简介:李鸿亮(1994-),男,汉族,山西柳林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家庭暴力古已有之,然而家庭暴力真正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只是近二十年的事。在《反家庭暴力法》颁行之前,我国在《婚姻法》等若干部门法中对此作了一些初步的规定,但现实告诉我们,这些零星的规定根本不足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形势。在诸多学者的努力下,《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被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终于开始实行。不过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反家庭暴力法》仍有不足之处需要完善,反家暴永远在路上。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
1.创设了告诫制度。告诫制度是指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进行警示、教育的制度。①该法第三章用两个条文对告诫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家暴行为情节轻微,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公安机关习惯于将这种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归入“家务事”而不愿介入,导致加害人更加胆大妄为。告诫制度的创设为警察介入轻微家暴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加害人起到了教育作用。除此之外,建立告诫制度还可以有效解决家庭暴力“认定难”的问题,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可以将告诫书作为证据使用。
2.明确特定机构和人员的强制报案义务。为有效提升全社会对反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充分保障人权,《反家庭暴力法》首次明确了特定机构和人员对家庭暴力的强制报案义务。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某些弱势群体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能够发现
篇二: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亮点和经验做法有哪些
呼吸内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学习总结
为响应国家号召,配合德宏州妇联工作,同时也为了让每个职工避免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以科室为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真学习;我科科主任积极响应院领导指示,组织全科职工对该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总结如下: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
“总的来讲,反家庭暴立法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考虑和部分吸收了各方意见,有比较大的进步。
总结为以下9点:
1.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2.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3.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4.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强制报告义务
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
6.紧急庇护制度
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中,创设了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撤销监护制度,紧急庇护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构建了处置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
7.公安告诫制度
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书面告诫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同时,书面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8.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除规定通常保护令,增加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除了禁止令、迁出令,还有弹性规定,根据当事人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对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用足保护令措施,依法及时制止暴力发生提供了依据,值得肯定。
9.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
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明确反家暴是国家责任,由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其他部门的反家暴工作,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残联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呼吸内科
2016-03-12
篇三: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亮点和经验做法有哪些
家庭暴力综合防治工作经验汇报稿
家庭暴力综合防治工作经验汇报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问题之一,蔓延于全社会,以及危害到家庭生活和家庭稳定性。最近几年来,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不仅在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立法方面有所补充,而且各地积极推行了相应的政策,强化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及预防力度,有效地降低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率,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我在XXXX市的家庭暴力综合防治工作中参与了三年多的工作,在此期间,我分别采用了具体化、统筹性和专业化的工作理念,开展了综合性的防治工作,包括政策解读与推广、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家庭社会服务咨询、心理辅导、庇护等多项内容。
具体来看,我们使用最先进的宣传媒介,如各种文体媒介、宣传画、网络和社交媒体等,通过发布宣传稿和视频,大规模宣传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和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以及暴力的危害和拒绝暴力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组织了专门的家庭暴力辅导专家,为家庭成员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帮助他们平静情绪,排解内心矛盾,从而达到去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除此之外,我们还组织了一些社会宣传活动,如组织医疗团队,进入社区,为上门服务者提供心理咨询和庇护服务;开展演讲活动,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传播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形象,并开展示范活动,帮助女性受害者了解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
权益,有效避免社会家庭暴力的发生。
至此,我认为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就不能只停留在表面现象上,而应该采取多种形式,从法律、社会、家庭层面上一个都不能落下,以有效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篇四: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亮点和经验做法有哪些
反对家庭暴力的措施
1、立法。应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2、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3、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
家庭暴力不能支持,那么反对家庭暴力的措施有哪些呢?反对家庭暴力具体应该怎么做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措施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了解。
反对家庭暴力的措施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们的政府部门、立法和司法部门担当着相当重要的责任。小编认为,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立法。应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虽然都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上社会及受害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使人
们不足以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国应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从各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可以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任;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暴力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明确追究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的责任,明确举证问题等等。其实,针对家庭暴力的广泛性和日益严重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比如,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可见,不少国家对家庭暴力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重视。
2、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
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其实,面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就江苏省而言,如2003年,徐州市妇联、市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南通市公安局、市妇联2006年联合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规范》,对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的工作职责、制度、原则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皋市挂牌成立了28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诉举报站,真正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镇江市妇联和市司法局在江苏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所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苏州市妇联在全市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示范点创建活动。常熟市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快速反应机制。以上各个部门的举措说明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在真正关注家庭暴力,社会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实际行动来反对家庭暴力。
3、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
力进行积极抵制;同时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和儿童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总之,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需要各种措施的综合运用,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全社会都应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法律、行政、教育等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共同为消除家庭暴力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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