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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亩均产值 工业项目建设履约保证协议书调整

时间:2022-07-26 08:00:05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业项目亩均产值 工业项目建设履约保证协议书调整,供大家参考。

工业项目亩均产值 工业项目建设履约保证协议书调整

工业项目建设履约保证协议书(调整)(南宁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

及以下项目适用)

甲方:(地块所在的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乙方:(项目业主)

为建立科学的用地观念,严格土地管理,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保证项目如期建设,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甲方对乙方于年月日在南宁市年第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竞得坐落于

地块〔宗地号:,用地面积:平方米(折合亩),用途:工业用地,以下简称本地块〕的项目建设提出相关要求。甲、乙双方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项目建设履约保证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地块项目建设要求

1、本地块原则上不能分期建设。

2、本地块项目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以项目完成报建手续后主体工程基础动工建设为开工标准。

3、本地块项目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包括全部厂房建设、设备安装等)的全面完成为

竣工标准。

4、乙方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5、项目竣工后乙方保证每年形成工业总产值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亩均产值万元人民币。(注:甲方设定的工业总产值不得低于市政府要求的该项目所在的甲方区

域该类型产业的最低亩均产值标准)

6、项目竣工后乙方保证每年在甲方辖区内缴纳税金(应纳税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亩均纳税万元人民币。(注:甲方设定的税金不得低于市政府要求的甲方区域该类型产业的最低亩均纳税标准)

第二条本地块及项目的转让

1、乙方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经甲方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本地块

及项目(含未建成的项目)可整体转让且转让后新建设项目

的产业类型须符合(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产业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要求,约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系数)、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

比例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未建成项目)等指标需符合本地

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约定的工业

产值和缴纳税金等指标不得低于市政府要求的最低亩均标准,不得分割转让,并由受让方与甲方签订包括上述内容的建设履约相关协议。

2、甲方在本地块出让及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补助、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乙方资金扶持的,以及南宁市在地块转让前两年内给予资金扶持的,甲方有权在乙方转让本地块及

项目时优先以扣除扶持资金后的价格受让本地块及项目。

第三条本地块的变性

乙方不得改变本地块用途。在出让期限内,乙方申请改变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甲方有权提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本地块规划审批用途的,属违章建筑,由甲方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造成土地使用功能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土地恢复原状的费用并赔偿甲方其他损失。

乙方对本地块项目建成的场所须保持工业功能,不得用于商业经营等非工业用途。如乙方将项目建成的场所用于商业经营等非工业用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有权提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及已建成项目不予补偿,乙方还应当赔偿土地恢复原状的费用并赔偿甲方其他损失。

因城市规划依法调整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有偿收回本地块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2)乙方仍需要建设工业项目的,按程序申报并经市政

府批准后,由甲方等价值或等面积给予置换相应的工业用地,置换土地应符合相应规划要求及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

(3)其他。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

时开工、竣工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请市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对

乙方进行违约处罚。

2、如乙方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

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视为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请市国土资源管理国土部门依法无偿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乙方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系数)、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指标对本地块进行开发建设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对乙方进行违约

处罚。

4、本地块项目自开工到项目竣工期间,如乙方在本地块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

定的 70%的(注:70%为最低要求,各城区、开发区可根据项

目具体情况提出更高的要求),或建筑密度(系数)达不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 70%的(注:70%为

最低要求,各城区、开发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更高的

要求),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

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对乙方进行违

约处罚。

5、乙方未按照第一条第3 款约定的时限使项目建成投产

并形成生产能力超过两年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整改并要求乙方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

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注:按项目的大小约定3‰-5‰)向甲方缴交违约金元人民币(小写: ¥元)(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低不低于30万元)。6、自项目竣工之日起第四至第十年当年完成的工业总产

值低于本协议第一条第 5 款约定的工业总产值时,乙方可用前

两个年度超额完成的工业总产值部分来弥补,若弥补不足,

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要求乙方按《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总产值的‰(注:

按产值的大小约定2‰-5‰)向甲方缴交违约金元人民币(小写:¥元)(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最低不低于30 万元)。

如遇金融危机等特殊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完成约定工业总

产值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违约金减免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减免相对应的违约金。

7、自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第四年至第十年,当乙方当年

缴纳的税金(应纳税额)达不到第一条第 6 款约定纳税额时,可用乙方前两个年度超缴税额部分来弥补,若弥补不足则由乙

方按不足部分等值缴纳违约金。

如遇金融危机等特殊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完成约定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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