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浅析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毕业论文

时间:2022-07-30 16:00:05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析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析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毕业论文

浅析家庭暴力

摘要本文从法律上阐述了家庭暴力的涵义、现状及其作为法律问题发展的三个阶段,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从理论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种类,有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暴力,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暴力,侵害人格权的暴力,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暴力等;从民事、刑事等方面上阐明了家庭暴力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及现阶段的立法缺陷;最后针对上述缺陷,提出了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从内部着手,和睦夫妻感情,介入心理救护,普及法律知识,从外部着手,建立多层次社会支持体系,完善立法缺陷,改善司法措施以求取得更好的司法效果。

关键词家庭暴力;种类;法律责任;对策

目录

1. 前言 (2)

2. 家庭暴力的法律涵义、现状及其作为法律问题的发展演变 (3)

2.1家庭暴力的涵义 (3)

2.2家庭暴力的现状 (3)

2.3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演变的三个阶段 (4)

3. 家庭暴力法律上的分类 (4)

3.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暴力 (4)

3.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暴力 (5)

3.3侵害人格权的暴力 (5)

3.4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暴力 (5)

3.5侵害家庭成员性权利暴力 (5)

3.6侵害生育权的暴力 (5)

4.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及其立法缺陷 (6)

4.1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6)

4.1.1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6)

4.1.2家庭暴力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6)

4.1.3家庭暴力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7)

4.2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8)

4.2.1民法中存在的缺陷 (8)

4.2.2刑法中存在的缺陷 (8)

5. 家庭暴力的对策 (9)

5.1从内部着手 (9)

5.1.1夫妻互敬互爱,提高婚姻质量 (9)

5.1.2心里救护的介入 (9)

5.1.3法律知识的普及,加强对人们的法律教育 (9)

5.2从外部着手 (10)

5.2.1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 (10)

5.2.2补充法律漏洞,完善立法,制定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 (10)

5.2.3改进司法措施 (11)

6.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浅析家庭暴力

1.前言

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①,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被称为“家庭癌症”,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已受到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当今世界,消除家庭暴力已经被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反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为全球十二个关切领域之一,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并确定11月25日到12月10日为消除性别

①《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页。

暴力16日行动。我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应当在消除家庭暴力方面迈出大步,促进全社会都来建立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下面就谈一下我对家庭暴力的一些认识。

2、家庭暴力的法律涵义、现状及其作为法律问题的发

展演变

2.1 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术语,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的,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异。许多国家、学者对家庭暴力的解释也不尽一致。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即发生家庭暴力。”英国皇家警察督察提供的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暴力”系指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间或地点决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1)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家庭暴力具有类似于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等“结果犯”的特点,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伤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的伤害。

2.2 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世界银行调查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丈夫或男友的虐待①。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也日益突现,据199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

①根据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介绍:我国的离婚率0.154﹪,即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起因于家庭暴力。

在21省进行的中国妇女和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的女性曾经常遭受丈夫的殴打,8.2%的妻子时常遭受丈夫的殴打,20.1%的妻子偶尔遭受丈夫的殴打。但是社会学家认为,实际数字要高的多,而且资料表示,很多家庭夫妻之间虽然没有直接动手,但是不同程度和形式的精神暴力还是存在的,其中65.3%—65.9%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可见家庭暴力像幽灵一样游荡在我们周围,已成为整个社会不容忽视的一个严重问题。

2.3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演变的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自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

(2)第二阶段:1995年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①。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加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3)第三阶段: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②,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做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①《北京宣言》中的明白确认和重申所有妇女对其健康所有方面特别是其自身生育的自主权,是赋予她们权力的根本;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女孩的所有人权;确保尊重国际法包括人道主义法,以保护妇女和尤其是女孩等一系列内容反应了国际社会对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3、家庭暴力法律上的分类

3.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暴力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力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而家庭暴力实施者通过殴打、残害受害人致使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3.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暴力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公民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权。

3.3侵害人格权的暴力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平等权等。施暴者在实施家庭暴力过程中,对受害者跪罚、侮辱人格、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是一种侵害人格权的暴力行为①。

3.4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暴力

婚姻自主权是自己决定是否结婚的权利,根据200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在家庭暴力中经常会有这样的现象发生: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暴力干涉已婚妇女的离婚等。这些现象都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侵害②。

①张玉敏:《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173~187页。

3.5侵害家庭成员性权利暴力

性权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的性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系虐待行为,都是对家庭成员性权利的暴力,构成了侵害家庭成员性权利的行为①。

3.6侵害生育权的暴力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人权,它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生育权的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叔、伯等,表现为有些人在封建生育观的作用下,对不生育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刁难,施以暴力等。严重侵害了妇女的生育权②。

4、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及其立法缺陷

4.1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4.1.1 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款所说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种。物质赔偿主要是被侵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或是人身自由权,这类赔偿在《民法》中也有相应规定③。如果配偶一方认为对方的行为造成自己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精神损害赔偿已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操作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①张贤钰主编:《婚姻家庭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页。

②百度百科http://www.wendangku.net/doc/d962973a16fc700abb68fc94.html /view/46647.html?wtp=tt

③参见199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是诉讼离婚的理由。

4.1.2 家庭暴力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婚姻法》该条款规定,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介入家庭纠纷、家庭暴力的方式上都增加了“应当”二字,意在强调此举为上述单位的法定义务。通过公安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的介入,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以减少家庭暴力所导致的损害。《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救援机关和组织的救援义务,受害人可以督促救援机关和组织行使职权。

4.1.3 家庭暴力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婚姻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值得注意的是,当受害人不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自诉时,公安机关“应当”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此类刑事责任是指家庭成员中的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致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

责任。我国现行《刑法》对实施家庭暴力触犯刑律涉及的罪名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把家庭暴力定为罪名,但《刑法》第四章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的婚姻进行干预情节严重的将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有也有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2 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4.2.1 民法中存在的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中指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①换言之,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很不科学的,且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究竟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构成持续性、经常性?非持续性、非经常性又指的是什么?丈夫打了妻子一巴掌,这是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那么,它构成家庭暴力吗?新婚姻法实施后,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逐渐增多,然而,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家庭暴力真正能被认定的却很少,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以家庭暴力起诉,不是很清楚的了解家庭暴力在法律上的含义。很多人认为只要一方动了手,就可以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并获赔偿。在这里并不是市民分不清家庭暴力的法律上的含义,而是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让人无法分清其含义。且在证据方面很难认定,究竟达到什么样的后果才能构成家庭暴力,有些伤害是隐性的,比如,实践中碰到这样的案例,丈夫经常用菜刀砍家中的物品,但不动手砍妻子,而是对妻子说,如果她不听话,那么其下场就和家中的物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品一样,这种长期的恐吓是妻子到现在只要看到菜刀就浑身发抖,严重的时候就昏厥过去。但在法庭上,丈夫矢口否认自己的行为,我们又无任何证据证明妻子的这种现象是丈夫造成的。那么我们就不能主张以家庭暴力为由来主张离婚或者提出损害赔偿。

4.2.2刑法中存在的缺陷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诽谤罪等一系列罪名使得性质严重的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得到了应有的制裁。然而,在我国,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和普通的人身伤害案一样,是依照暴力行为所造成后果的不同而不同,是否触犯刑律主要依据受害人的受伤程度(轻微伤、轻伤、重伤)而定①。按刑法的规定,受害人的受伤程度只有达到轻伤和重伤时,侵害人才触犯刑律;同时也只有达到重伤时,检察院才必须提起公诉。如果只是轻伤,那么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不提起公诉而让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事实上,受我国传统文化中“夫妻打架乃家务事”观念的影响,再加之各种各样的因素,实践中,检察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不提起公诉。而受害妇女本身由于和施暴者的特殊关系,再加之考虑到孩子,考虑到自身安全、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因素,在这种矛盾心理支配下,往往是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将丈夫告上法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发生的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事件中,大量的家庭暴力事件却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5、家庭暴力的对策

5.1 从内部着手

5.1.1 夫妻互敬互爱,提高婚姻质量

内因是事务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而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因此要抵制家庭暴力,首先要从导致家庭暴力的内因上着手,只有夫妻关系和睦了,才能从根①陈忠林:《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版,第31~37页,第208~211页。

本上解决问题。因此要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保证婚姻质量,夫妻互敬互爱,促进家庭文明,才能够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5.1.2 心里救护的介入

心理治疗和心理疏导在一定程度上起了很大作用,通过加强心理咨询工作,可以让那些工作压力大,心理压抑的人通过心理上的疏导解决紧张焦虑状态,防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在国外,心理治疗作为一种很重要的手段一直被加以利用,而在中国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如果在有可能产生暴力之前,夫妻双方能冷静地以心理疏导的方式为自己减压,很多问题和惨剧都不会发生,许多家庭也不会因此而破碎。对于女性来说,正确的心理治疗不仅能帮助她们正确采取家庭暴力的应对措施,还能帮助她们融洽处理日常家庭关系。

5.1.3 法律知识的普及,加强对人们的法律教育

使人们学会通过法律等有效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专门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指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a、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b、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c、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d、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①。

5.2 从外部着手

①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250~264页。

5.2.1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a、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b、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c、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从生活上和心理上帮助受害者度过难关,树立生活的信心。上海、北京等地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了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北京丰台区铁营医院成立国内第一家反对家庭暴力行动的医疗机构,青岛、江苏等地也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

5.2.2 补充法律漏洞,完善立法,制定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

补充法律漏洞,完善立法,制定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国家有一定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出台,但是非常之不完善,并且散见于各类法典发条之中,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面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我国今后的立法规划是建立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5.2.3改进司法措施

改进司法措施:在一定意义上讲,完善的司法比完善的立法更为重要,因为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而且完善司法和对完善立法而言见效更快。a、要用足现有法律,创造成功判例,推进立法完善。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司法人员只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裁判公正,就可以极大地提高反对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b、要有效的运用举证责任制度①,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不足、取

①举证小技巧:1、首先要丢掉要面子的想法,对方一旦使用暴力,要敢于敞开大门,尽量让邻居、居委会知道。2、要有报警意识。3、如果身体受到暴力伤害,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并保留下验伤报告、伤残鉴定等,以便日后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时使用。4、要合理使用录音,录像证据

证难、认证难,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面临的困难,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可对有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所涉及到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灵活的运用,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取证责任。c、建立及时规范的司法鉴定,由于严重的家庭暴力侵害,应对受害人尽快进行活体检验,取得法医的伤情鉴定。目前有不少地方成立了家庭暴力鉴定中心,专门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医鉴定。使得暴力行为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较为有利、主动的地位。同时也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敏感度。

6.结论

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利的执行力保障。但是家庭暴力不是一下通过适合的法律干预就可以消除的简单的法律问题,它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家和才能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因此我们大家应该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抵制家庭暴力,还家一个温暖,还家一个幸福。

参考文献

[1]黄莺.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Z].找法网,2005年6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

[3]张李玺,刘梦.中国家庭暴力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4]邓伟志,徐榕.家庭社会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5]张立国.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J].中国律师网,2009年3月17日.

[6]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J].政法论丛,2004(1).

[7]徐惠兰.论家庭暴力[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3(10).

推荐访问:标签 biaoti1 biaoti2 浅析家庭暴力 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