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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调任考察材料【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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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调任考察材料【优秀范文】

公务员调任考察材料4篇

【篇1】公务员调任考察材料

公务员政审及公务员考察材料

X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山东省XXX市人,二OO一年八月入党,二OOO年八月参加工作,本科文化程度(二OOO年七月毕业于莱阳农学院农业工程系机电一体化专业)。现任XXXXXXX办事处妇联主任。该同志的主要表现是:

一、讲政治、讲大局,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良好的政治素养

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该同志能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工作中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她时刻注重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注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决抵制了腐朽文化和各种错误思想观点对自己的侵蚀。坚持自身的党性修养及锻炼,自觉维护党的形象。该同志始终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问题和关键时刻,均表现出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立场坚定性。没有参加“”及其他邪教组织。

二、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清政廉洁的作风

该同志办事沉稳,工作勤奋,勤勉敬业,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具有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良好的道德风尚。从严要求自己,坚持做到“在认认真真学习上要有新进步,在堂堂正正做人上要有新境界,在踏踏实实做事上要有新成效”。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能摆正自己同组织、同事业的关系,把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同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和开创工作新局面、不断振兴事业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困境面前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继续孜孜不倦地追求信仰和理想。始终做到顺境时不得意忘形,困难时不失意悲观。在工作和事业面前,该同志历来顾全大局,从不争名夺利,不计较个人得失,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

始终保持清政廉洁的作风,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服好务,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自觉养成奉公守法,以清廉为荣的作风,做到拒腐蚀永不沾,做到清白做人,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勤奋努力、任劳任怨、扎实工作,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

三、工作认真,经验丰富,事业心强,业绩突出

该同志以实际行动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超额完成了办事处分配的任务目标,取得了较好的工作实绩。

1、参加工作第一年,该同志被抽调搞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并成为普查小组的三名业务骨干之一。从普查小区的划分、入户调查表的填写培训、调查表的填写、编码及微机录入,都付出了常人难以想像的劳动,加班加点是常事,下午三四点吃饭是经常现象,有时根本无时间吃饭。该同志一直把“不干则已,干则一流”作为工作最高追求,创新地开展工作。北城办事处由于人口普查工作的超前完成和微机录入时较低的出错率,在二OO二年四月荣获省级先进集体称号。

2、二OO二年至二OO三年两年的时间,该同志在办事处计生委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重,头绪多,责任性强。该同志作为计划生育统计员,做到了遇忙不乱,遇惊不变,有条不紊的做好育龄妇女各种证件的办理、季度查体和孕情监控的安排、各种报表的上报、上级精神的领会与传达、集中活动的开展等工作,为领导当好参谋,为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指导。该同志在计生委工作期间,XXXX办事处做为属地管理工作的典范在市领导的指导下召开了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现场会,并做为XX市的代表在山东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做了典型发言。XXXX二OO三年获菏泽市计划生育考核一等奖。

3、二OO四年在经贸委负责统计报表工作、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分管三个社区的固定资产工作,一人身兼多职,总是兢兢业业工作,默默无闻做事,从未发过一句牢骚。统计报表头绪多,任务重,上报的部门多,但该同志在报表时从未出过差错,做到报表口径一致、关系协调平衡;
对辖区内的固定资产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不漏报任何一个项目,每月上报进度与实际情况相符,受到了领导的好评。另外,该同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经常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进行大检查,针对检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接受复查,由于对安全生产采取分批分类检查,辖区内没出现一起安全生产事故。

4、妇联工作。自二OO二年八月担任妇联主任以来,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创新意识、服务意识、开发意识、品牌意识,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精心打造妇女创办小企业工作品牌,着力培养一批小老板,致富女能手,通过她们带动更多的下岗妇女实现再就业,北城下岗女工崔玉梅办养狐场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二OO四年三月份被省妇联评为科技致富女能手。二是进一步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积极维护好妇女权益,耐心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并对反映的家庭暴力问题主动上门解决,共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十五起。三是多次开展学习宣传艾滋病防治活动,提高广大妇女防范意识,共同抗击艾滋病。四是举办“关爱女性”知识讲座,由西安市妇幼保健院主任秦教授讲解,并用挂图加以说明,主要讲了六期保健、妇科疾病是如何发生的、预防妇科疾病的方法,受到广大女性的好评。二OO二年,XXX事处妇联获得牡丹区先进集体称号,二OO四年XXXX事处妇联荣获总分第一名的成绩,被评为市级先进集体。

四、认真钻研业务,工作能力强

近年来,该同志不论在办事处的哪个岗位上,都能够服从组织安排,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做好本职工作。面对工作的范围广、职能多、政策性强、工作人员少的情况,她没有叫苦叫难,主动承担重点难点的工作,并与同事们一起,认真深入调查研究,冷静分析工作的重点、难点,理清工作思路,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工作中,该同志能以身作则,为人表率,吃苦在前,常常加班加点,有时还带病坚持工作。

该同志能够学习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能理论联系实际,在工作中加以应用。该同志在多个部门工作任职过,每到一个新的工作岗位,都能以极大的热情和钻劲,学习本专业的知识,适应新的工作,她热爱学习,勤于思考,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五、工作扎实,现实表现良好

该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办公室、计划生育、经贸委、招商办公室等部门工作的同时兼任北城办事处妇联主任,每到一个新的工作岗位,她都能爱岗敬业、认真学习钻研本职工作业务知识,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和胜任工作,成为本岗位的行家里手。多个部门的工作,既增加了她的工作阅历和经验,也培养了她工作的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

在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中,由于表现突出,二OO二年四月获得山东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先进个人称号,二OO四年该同志荣获菏泽市优秀妇女干部称号,市“三八”红旗手称号。

她把获得荣誉作为自己奋发向上的新起点,不骄不躁,坚持做到淡泊名利,宠辱不惊,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全心全意地做好各项工作,为北城办事处的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篇2】公务员调任考察材料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和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优化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
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
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
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附件:

 

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制

 

填 表 说 明

 

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

2.“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

3.“民族”要写全称。

4.“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民主党派填写规范简称。

5.“健康状况”根据调任人员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要具体写明。

6.“调入单位规格”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规格,填写“正省部级”、“副省部级”、“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

7.“行政编制数”填写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总数,“实有人数”填写调入单位调任时的总人数,不包括工勤人员。

【篇3】公务员调任考察材料

中组发[2008]6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
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
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
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公务员调任考察材料

公务员调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调任程序
第九条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二提出调任人选;(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四组织考察;(五集体讨论决定;(六调任公示;(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第十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公务员调动程序申办材料:
1、公务员调动审批表一式2份;2、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指南:
1、用人单位向市编办申请编制单;2、用人单位填写公务员调动表;3、调入、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4、公务员管理处审核;5、局分管领导审批;
6、发调动通知书,需迁户口的同时办理迁户手续;7、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户口准迁证明;8、回原单位办理调出和户口迁移手续;
9、到公务员管理处接转行政关系,办理落户证明;10、到用人单位报到;11、办理工资、落户等手续。

办理机构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用人单位。二、公务员调动的一般操作流程
第一,在本着互惠共利的情况下,接收地的一把手或者二把手点头同意调动,还要和组织部长沟通好。(这是从上而下的,一般所谓的先找好接收单位再一级一级上报也有,但是都要大领导点头
第二,接收地领导同意之后,由接收地组织部开出“商调函”,在本着互惠共利的情况下,然后就要搞定调出地的组织部领导,让他同意签字盖章,然后就可以把你自己的档案先寄去接收地的组织部,进行档案审查,看看有木有神马问题。
第三,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接收地组织部就开出正式商调函,然后就有的跑了。拿着正式调函先去调出地组织部干部室换介绍信,再去你所在单位再换介绍信,并开出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还要去会计那里拿上工资介绍信。
第四,拿好三大件之后,先去调出地组织部干部室再换“干部介绍信”,去组织室把单位的组织介绍信换成组织部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再去人事局工资股把单位工资介绍信换成人事局的“工资介绍信”,然后去编办下编制,暂时大功告成。(三样介绍信第五,到接收地之后,拿着上一条的干部介绍信,去接收地组织部办理报道,干部室办转入,并开出介绍信,介绍到你将去的新单位,顺便去组织室把党组织关系转入,然后去人事局办理工资转入,这几样办好之后去新单位办公室报道,把干部介绍信,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工资介绍信,这三样分别给新单位所管理的人员,基本ok。
还有就是医保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都可以转入你接收地的新单位,也可以提现,看各人想法,去医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即可。三、公务员调动服务年限问题?
一般在招录时岗位上都会有要求“基层服务年限5年以上”等备注,都是有一些招录单位在招考时并没有表明有5年服务期限,像这一类岗位一般只要是领导同意都是可以调动。如果单位领导不同意,可以到人社局咨询,同时联系好对接单位的,这样子也能够不通过单位领导达到调动的目的。
同时要注意的是乡镇是要服务满5年,但并不是所有在乡镇上班的单位都要满5年,比如财政所,国土所这些参公单位,属于县局派驻乡镇的二层机构,编制性质属于县级,是没有服务期限制的,但是比如一些乡政府等行政编制的单位,是要服务满5年。所以不能一概而论。不管怎么样,就算你符合调动程序,领导不同意,也是没办法的。

四、公务员调动比事编容易?
首先,公务员调动可以说全国统一标准,有一定的调动流程和办事规章。相对的,事业编调动就比较乱,可以说各个地方部门都可能不一样。当然,这不能说公务员调动就比事业编困难。
毕竟,事业编调动比较复杂,虽然县内调动。事业编和公务员看起来差不多,但是公务员的优势是可以跨区跨市调动。公务员是省统一招的,在省内调动,相对容易,但是事业编大多是各自单位自招,编制是各级单位编办批的,如果跨区或者跨市,就会非常困难。当然,这里是针对低级别的事业编。到了一定的级别,事业编的领导会转成公务员。所以,事业编调动比较复杂,有不同的分类,公益一二三类只能单向流动,或者同类别事业单位之间并且相同岗位类型才能调动,接收单位要有空编才行。五、公务员调动后编制性质
公务员调动当然每一个人都想从低到高,但是一般的情况下由高向低容易,由从低到高就要难很多。同时,在找对对接单位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单位的编制性质。有很多单位行政编制已满,那只能占用参工编制调过去,如果过去的话编制性质就变成参工事业编,不可能在保留原来的行政性质。
这样的调动确实是得不偿失的,无论是普通公务员还是领导调动,编制会随着单位发生变动,如果是调动事业单位,编制当然就是事业编制。一般情况普通事业编变成公务员行政编比较难,但是公务员变成事业编这是谁也不愿意的。事业编只有进入领导层,行政编制的机会才更大。
公务员、事业单位调动的条件主要有: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解决夫妻分居。公务员调动的程序:
第一步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调动申请(个人申请的需征得调入单位同意接收;第二步提交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步如同意调动报州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第四步如州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调动的办理调档手续;第五步如档案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调动手续。
事业单位人员调动、调出:调出单位填写《调动人员登记表》,并由调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单位行政公章→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发商调函到州市人事局→州市人事局接到调入单位调档函后寄出调动人员档案→州市人事局接到调入地区调令后,办理行政、工资及相关内容转移手续。
调入:调出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发商调函到调出州市人事局→根据《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填写的基本情况,审定调动理由,由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填写意见和盖行政公章和调动请示→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经审批同意发调档函→审查档案后经审批同意发调动

函→调动人持调出单位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及其他手续到州市人事局计划信息科报到→州市人事局计划信息科与调入单位衔接后,把调动人员介绍到接收单位,办理行政、工资及保险、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对审批不同意的,人事档案退回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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