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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篇
第一篇: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铁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作者:姚迈
作者机构:广州铁路公安局,广东,广州,510088
来源: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ISSN:1009-3192
年:2001
卷:011
期:004
页码:21-24
页数:4
中图分类:D630.1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铁路公安机关;警察;行政执法
摘要:本文通过对铁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提出了加强铁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第二篇: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这里的“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是所谓的行政争议。没有行政争议,就不可能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和救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
二、行政机关在复议和诉讼中的“被告”地位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民告官”法,主要当事人的关系是恒定的。
行政争议是由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相对人。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只能是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只能是被告。
三、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行政机关作出损益性的决定,如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要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决定未满足当事人请求的,也要告知这些事项。
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行政诉讼起诉权。
四、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行政诉讼答辩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要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答复书或者答辩状。这是法定义务,必须认真履行。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要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行政复议法第24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3条还特别规定,在复议或者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被告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将这些规定和原则综合起来,总的要求是及时举“旧证”、不得查“新证”。
五、实事求是,不以“胜诉”为目的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项和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标准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如果我们的案件质量达到了这样的要求,我们就要努力争取维持它;
如果我们的案件质量有瑕疵,我们就要接受被撤销、被变更、被责令重作、被责令履行的现实,从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我们要听从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指挥,不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无原则的争执。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敢于承认我们的错误和不足。特别是在法庭上,要举止大方、言语得体、不失风度。
六、依法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
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它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行为,被申请人只能服从和执行,不能对抗;
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它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行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二审判决必须履行。
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要责令限期履行,对有关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划拨,可以罚款,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你
本可以用那些和他们一起抱怨人生的时间,来读一篇有趣的小说,或者玩一个你喜欢的游戏。
渐渐的,你不再像以往那样开心快乐,曾经的梦想湮灭在每日回荡在耳边的抱怨中。你也会发现,尽管你很努力了,可就是无法让你的朋友或是闺蜜变得更开心一些。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你会怀疑自己的能力,怀疑自己一贯坚持的信念。
我们要有所警惕和分辨,不要让身边的人消耗了你,让你不能前进。
这些人正在消耗你。
01. 不守承诺的人
承诺了的事,就应该努力地去做到。
倘若做不到,就别轻易许诺。这类人的特点就是时常许诺,然而做到的事却是很少。于是,他的人生信用便会大大降低,到最后,也许还会成为一种欺诈。如果发现身边有这样的人,应该警惕,否则到最后吃苦的还是自己。
02. 不守时间的人
俗话说浪费别人的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所以不守时间也就意味着是浪费别人的时间。与这种人交往的话,不仅把自己的时间花掉了,还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03. 时常抱怨的人
生活之事十有八九是不如意的,这些都是正常的。
我们应该看到生活前进的方向,努力前进。而不是在自怨自艾,同时还把消极的思想传递给别人。这样的人呢,一遇到困难便停滞不前,巴不得别人来帮他一把。本来你是积极向上的,可是如果受到这种人的影响,那么你也很有可能会变成这样的人,所以应该警惕。
04. 斤斤计较的人
凡事都斤斤计较的人,看不到远方的大前途,一味把精力放在小事上。比如两个人去吃饭,前提是AA制。然后饭吃好后他多付了5毛,最后他说我多付了5毛,你抽空给我吧。如此计较的人,失去了知己,也不会有很大的前途。
05. 不会感恩的人
你善心地帮助了他,可是他却不以为然,而且还想当然的认为这是应当的。多次地帮助,换来的没有一句感谢的话语,更有甚者,还在背后说别人的坏话,真是吃力不讨好。
06. 自私自利的人
以自我为中心,不会考虑别人的感受,想怎样就是怎样,也不会考虑大局,只为自己的感受。这种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会不择手段。
如果看完以上的描述,你的脑海里冒出一张张熟悉的脸,显然,你正在被人日复一日地消耗着。这种消耗绝对可以毁你于无形之中。
这些方法带来阳光
那么,如何给自己搭建一个严严实实的保护网,让自己始终正能量爆棚,每一分钟都是恣意的阳光呢?跟着我们下面这五步做吧!
他们继续往前走。走到了沃野,他们决定停下。
被打巴掌的那位差点淹死,幸好被朋友救过来了。
被救起后,他拿了一把小剑在石头上刻了:“今天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
一旁好奇的朋友问到:
“为什么我打了你以后你要写在沙子上,而现在要刻在石头上呢?”
另一个笑笑回答说:“当被一个朋友伤害时,要写在易忘的地方,风会负责抹去它;
相反的如果被帮助,我们要把它刻在心灵的深处,任何风都抹不去的。”
朋友之间相处,伤害往往是无心的,帮助却是真心的。
在日常生活中,就算最要好的朋友也会有摩擦,也会因为这些摩擦产生误会,以至于成为陌路。
友情的深浅,不仅在于朋友对你的才能钦佩到什么程度,更在于他对你的弱点容忍到什么程度。
学会将伤害丢在风里,将感动铭记心底,才可以让我们的友谊历久弥新!
友谊是我们哀伤时的缓和剂,激情时的舒解剂;
是我们压力时的流泻口,是我们灾难时的庇护所;
是我们犹豫时的商议者,是我们脑子的清新剂。
但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大家都要牢记的:
“切不可苛求朋友给你同样的回报,宽容一点,对自己也是对朋友。”
爱因斯坦说:“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头脑和心地都很正直的朋友。”
第三篇: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5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02年10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公安边防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接受口头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五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公安业务费中列支;
办理公安行政复议事项必需的设备、工作条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复议机关
第八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市(地、州、盟)公安局(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公安边防部门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公安边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公安边防部门以地方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对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八条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九条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二十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定。
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一)申请人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四)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的其他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者未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下列时间可以认定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为知道的时间;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受送达人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
送达时本人不在的,与其共同居住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
本人指定代收人的,代收人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收发部门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有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送达回证上签署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
(四)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当事人签收邮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
(五)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的,公告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的次日为知道的时间;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公安机关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之日起六十日的次日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履行期限的,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为知道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不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履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紧急情况下请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不履行的,申请人从即日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申请行政复议的,执行场所应当登记并在三日内将其行政复议申请书转交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转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限。
第四章受理
第二十五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应当登记并于当日转送公安行政复议机构;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告知其依法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该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请求;
(三)是否符合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五)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
(三)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四)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前,及时报上一级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九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对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告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知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被许可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进行。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十三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因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受理。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受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第三十五条上级公安机关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被责令机关,并通知申请人。
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即视为受理;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报送责令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上级公安机关认为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第五章审查
第三十七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五)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六)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十八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在对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二)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是否需要提交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
(四)是否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三十九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量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十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三)是否符合法定范围和期限;
(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十一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许可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许可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不予许可理由是否正当;
(三)是否符合法定许可范围;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十二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三)是否超过法定履行期限;
(四)被申请人提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理由是否正当。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法定的期限或者相当的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延迟履行。
被申请人已经实际履行,但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因被申请人自身原因没有继续履行必要或者致使履行不充分的,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三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规定”、“依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上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是否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第四十四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有权对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一)本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下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五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对认定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制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
(二)属于下级公安机关制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在三十日内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
第四十六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中需审查的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制作《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函》,按程序予以转送:
(一)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的转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转送至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机关;
(二)对与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同级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该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转送至该行政机关。
第四十八条对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商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办理。
第四十九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的机关,应当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制定机关和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前款规定中的处理结论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决定予以维持;
(二)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根据情况,予以撤销或者废止,或者提出修订意见,并责令制定机关限期修订。
第五十条规范性文件审查期间,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交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
前款所称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三)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重大、复杂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一)当事人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
(二)案情复杂,需要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况的;
(三)涉及行政赔偿的;
(四)其他需要当面听取意见的情形。
当面听取意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当面听取意见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时间、地点及办案人员姓名;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三)案由;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各自的请求以及辩论的焦点;
(五)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当面听取意见笔录应当经参加人核实并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五十五条被申请人在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同时,应当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名义提出书面答复,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三)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意见;
(四)被申请人的请求。
第五十六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公安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五十七条申请人、第三人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实,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一)证明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条件的,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除外;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中,证明其已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中,证明其因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提供证据材料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新鉴定。
第五十九条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需要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出。
第六十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允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是出于申请人自愿的;
(三)其他不允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丧失行为能力,其代理人尚未确定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承继尚未确定的;
(四)申请人因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一违法事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需要等待鉴定结论的;
(七)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八)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
第六十三条行政复议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被申请人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而且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自愿放弃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没有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放弃申请行政复议的;
(五)申请人因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一违法事实被判处刑罚的。
行政复议终止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第六十四条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六章决定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一)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时限,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对没有规定法定履行期限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履行的实际可能确定履行的期限或者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决定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或者无效的。
第六十七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要时可以一并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书面报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
(一)适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废止的;
(二)适用的依据尚未生效的;
(三)适用的依据不当的;
(四)其他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一)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四)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的情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
(一)超越地域管辖范围的;
(二)超越执法权限的;
(三)其他超越职权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故意作出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
第七十二条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同类性质、情节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差别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第七十三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案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前款规定中的情况复杂包括:
(一)需要对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的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办结的;
(二)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或者申请人、第三人要求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调查核实完毕的;
(三)行政复议案件涉及较多的当事人、不同地区,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办结的;
(四)其他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杂情况。
第七十四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五)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六)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
(七)行政复议结论;
(八)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或者最终裁决的履行期限;
(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公安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建立公安行政复议决定书备案制度。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中的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篇: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总结
篇一:XX年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总结 XX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工作总结
法制办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同志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XX年目标责任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复议案件审理工作
(一)前6个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7件。其中立案受理的案件38件,已审结22件,纠错率比较高。(其中作出维持决定的2件;
作出撤销决定的5件;
因被申请人自行撤销、申请人撤回申请、和解协调结案等作出终止决定的15件);
正在审理或中止的16件(中止3件);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5件;
作告知处理的6件;
通知补正未补正的8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100%。总之,凡是符合条件的,积极予以受理。与去年同期相比,受理申请数量有所上升。
二、应诉案件代理工作
1-6月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13件。其中一审案2件、二审案11件(睢县征地批复案、修武10名村民不服驳回复议申请一审案)。全力以赴做好一、二审13件案件的应诉工作和与法院的联系工作。法院已作出一审、二审判决或裁定的13件,胜诉率100%。案件审结后注意向省政府写出专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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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报告。
与去年同期相比,应诉案件略有增加。
按照行政复议报告制度的要求,对XX年度的省本级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分别向省政府作了专题报告,李克常务副省长作了重要批示,鼓励我办继续努力,取得新的成绩。
三、制度建设
以下6项制度已经办领导批准执行:
(一)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制度;
(二)案件定期统计及分析报告制度;
(三)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管理制度;
(四)行政复议案件质证规则;
(五)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六)行政复议调查程序规则。
除此而外,实行了周例会制度和行政复议接待值班制度。
四、行政复议指导
(一)按照办领导的指示,为努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起草了《行政复议目标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推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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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深入分析XX年度全省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上报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国务院法制办信息转发了我省的上述分析报告。
(三)协助完成国法办部署的行政复议统计信息制度软件推行工作,全省已普遍实行新的行政复议统计信息制度。
(四)会同省人事厅对推荐评选全国行政复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工作作出部署,下发了有关文件。
五、其他工作
一是组成课题组,完成了国务院法制办复议司交办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方案》的初稿,已报领导审阅。
二是提供法制宣传信息稿件5篇,采用了4件,其中国务院法制办转发2件。
六、下半年工作打算
结合全年目标责任制确定的任务,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一是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提高工作效率;
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准确分析全省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下降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建议,为上级领导决策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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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工作:一是依法办理好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努力实现当年省本级办理行政复议申请数量超过100件;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案件法定期限审结率达到100%,实现案件审理建议零出错率;
提高办案质量,力求化解行政争议,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二是认真负责地做好省政府应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确保出庭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争取行政应诉案件胜诉率100%,对可能败诉的案件做到事前有报告。
(二)日常工作:一是加强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1、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 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XX]77号),抓好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半年和年终统计工作。
2、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和行政复议目标考评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抓好XX年的考评工作,促进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巩固和发展。
3、开好年度行政复议工作研讨会,以会代训,提高复议人员的办案水平。
4、做好国务院法制办部署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有关工作,抓住机遇,开拓推进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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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完成国务院法制办交办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方案》课题项目。力争9月初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年度内完成行政复议工作10项制度的汇编工作;
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评议、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职责和行政复议综合业务的考核目标体系;
贯彻执行国法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国法函[XX]196号),完成行政复议及应诉文书电子文本标样的筛选和编撰工作。
四是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动态,加强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理论研究。积极通过政府法制站和《执法面对面》电视栏目等宣传阵地推动行政复议工作。
五是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工作。
(三)继续加强廉洁自律,确保无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一是以作风建设作为支部建设的重点,结合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全会精神,查摆不足,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提高人员素质,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打牢做好全年工作的思想基础。
二是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纪律。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各种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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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行政复议工作总结
XX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工作总结 法制办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同志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XX年目标责任制
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复议案件审理工作
(一)前6个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7件。其中立案受理的案件38件,已审结22件,纠
错率比较高。(其中作出维持决定的2件;
作出撤销决定的5件;
因被申请人自行撤销、申请
人撤回申请、和解协调结案等作出终止决定的15件);
正在审理或中止的16件(中止3件);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5件;
作告知处理的6件;
通知补正未补正的8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
达到100%。总之,凡是符合条件的,积极予以受理。与去年同期相比,受理申请数量有所 上升。
二、应诉案件代理工作1-6月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13件。其中一审案2件、二审案11件(睢县征地批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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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10名村民不服驳回复议申请一审案)。全力以赴做好一、二审13件案件的应诉工作和与
法院的联系工作。法院已作出一审、二审判决或裁定的13件,胜诉率100%。案件审结后注
意向省政府写出专题结案报告。与去年同期相比,应诉案件略有增加。按照行政复议报告制度的要求,对XX年度的省本级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分别向省政府作了专题报告,李克常务副省长作了重要批示,鼓励我办继续努力,取得新的 成绩。
三、制度建设
以下6项制度已经办领导批准执行:
(一)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制度;
(二)案件定期统计及分析报告制度;
(三)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管理制度;
(四)行政复议案件质证规则;
(五)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六)行政复议调查程序规则。除此而外,实行了周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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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制度和行政复议接待值班制度。
四、行政复议指导
(一)按照办领导的指示,为努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起草了《行政复议目标考评实施
细则》(征求意见稿),推动全省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深入分析XX年度全省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上报行政复议案件和
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国务院法制办信息转发了我省的上述分析报告。
(三)协助完成国法办部署的行政复议统计信息制度软件推行工作,全省已普遍实行新 的行政复议统计信息制度。
(四)会同省人事厅对推荐评选全国行政复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工作作出部署,下 发了有关文件。
五、其他工作
一是组成课题组,完成了国务院法制办复议司交办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方案》的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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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已报领导审阅。
二是提供法制宣传信息稿件5篇,采用了4件,其中国务院法制办转发2件。
六、下半年工作打算
结合全年目标责任制确定的任务,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一是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准确分析全省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下降的原因,提 出改进措施建议,为上级领导决策做好服务。
(一)重点工作:一是依法办理好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畅
通行政复议渠道,努力实现当年省本级办理行政复议申请数量超过100件;
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案件法定期限审结率达到100%,实现案件审理建议零出错率;
提高办案质量,力求化
解行政争议,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二是认真负责地做好省政府应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确保出庭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争取行政应诉案件胜诉率100%,对可能败诉的案件做到事 前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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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常工作:一是加强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1、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 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
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XX]77号),抓好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
计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半年和年终统计工作。
2、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和行政复议目标考评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抓好XX 年的考评工作,促进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巩固和发展。
3、开好年度行政复议工作研讨会,以会代训,提高复议人员的办案水平。
4、做好国务院法制办部署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有关工作,抓住机遇,开拓推进市县
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二是完成国务院法制办交办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方案》课题项目。力争9月初上报国 务院法制办。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年度内完成行政复议工作10项制度的汇编工作;
完善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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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职责和行政复议综合业务的考核目标体系;
贯彻执行国法办《行政
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国法函[XX]196号),完成行政复议及应诉文书电子文本标样 的筛选和编撰工作。
四是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
作动态,加强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理论研究。积极通过政府法制站和《执法面对面》电视栏
目等宣传阵地推动行政复议工作。五是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工作。
(三)继续加强廉洁自律,确保无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一是以作风建设作为支部建设的重点,结合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
决定》和省政府全会精神,查摆不足,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提高人员素质,切实转变思想
作风和工作作风,打牢做好全年工作的思想基础。二是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纪律。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各种违纪违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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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发生。篇二:依法行政工作总结XX年地区林业局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XX年,在地区行署的正确领导和部署下,在上
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
和目标,从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入手,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行政执法机制建设,推
进行政执法服务理念转变,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林业行政执法能力有了质的飞跃。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为有效推进林业依法行政工作,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
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办事机构,明确人员负责日常的具体事务工作,
确保了林业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制定计划,明确责任。按照地区行署法制办的要求,结合林业工作实际,设置克法制机
构,配备了专职人员,把办公条件、设施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把今年全局要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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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和责任分工进行了精心安排和部署,建立健全以组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为全年工 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学习。
1、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和林业干部职工法律法规学习。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内容作为全局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法律 知识学习、培训、教育的重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决策、 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会议进行了集中宣传,向广大群众,特别是
林农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
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林业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引导
群众自觉爱好森林资源,并积极举报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重视林业的 氛围。年集中学法时间在40学时以上。
2、开展专题培训。通过参加自治区林业厅举办的十二13
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五林地定额编制、十二五森林采伐
限额编制、征占用林地情况专题培训班和地区局举办的林业行政执法教育培训班,对执法人
员进行林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程序,提高林业系统干部职工的
素质。年共举办培训班3期,参加培训人员500人次。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管理。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提交局长扩大会议集体
讨论决定后发布,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开展文件起草工作并及时报送文件草案,对地区行
署、林业厅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及时反馈,按期反 馈率达到100%。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质量 在办理审批手续时,林业行政审批窗口坚持“有事即办、急事快办、特事特办、难事帮
办”的原则,努力做到服务内容力求“全”、办事程序突出“简”、工作节奏强调“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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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质量体现“优”。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学法用法,熟悉规范审批程序,严格依法办事,按期办结
率和群众满意率均达100%,无差错率达到100%,未发生一起群众举报、投诉现象,受到广泛 好评。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是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义务。
作为地区级林业执法主体部门,一直把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义务作为全地区林业法
制工作的重点。在日常的林业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执行持证上岗、
亮证执法制度,严格林业执法程序。使林业执法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
二是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为进一步推进林业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高
林业执法水平,对全地区林业系统的执法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同时也将全地区的林业执法
工作纳入到规范化工作程序当中,按照规范化要求进行管理。切实完善监督机制,对群众举
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严格追究,15
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切实加强监督。从今年自查 的情况看,无举报和投诉案件,办案质量和办案纪律执行的比较好。
三是制定和完善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配套制度。为了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
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全地区林业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的行使
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对重大行政处罚实行备案审查,有力的保证 了行政处罚的公开、公平、公正。
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成立了以行政执法科室主要领导参加的行政复议小组,确定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按要求 参加培训,落实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渠道。要求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严格
落实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证据、重程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
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
织的合法权益。按时做出复议决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按规定
16
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上报统计分析报表和有关材料。案卷材料及时整理、装卷、归档,符合要求。完善行政复议
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取得了较好
的实际效果。年内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七、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为掌握全地区林业系统行政执法情况,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查阅案卷、暗访等形 式,对林木采伐、木材检查、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执法
行为的监督检查,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执法全过程,监督执法人员更好地依法公正
执法。XX年全局未发生一起执法犯法、越权执法等行政行为,也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案件。
在以后的工作中,地区林业局将继续按照地区行署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林业系统行政执
法责任制,把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要求深入、持久地抓紧抓实,推动林业行政执法能力再上新
的台阶。篇三:交通局XX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交通局17
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XX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在县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 持下,>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文明规范执法水平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要求,紧密结合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面临的形势任务
和工作特点,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执法人员系统、全面深入学习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公路法》及交通运输行业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专业知识,学习现代经济、环保、管理和信息化等方面的知识,
更新知识结构,开拓视野,启迪思路,提高工作的预见性、系统性和创造性。二是逐步完善
学习培训机制。结合自身实际,以《行政复议法》、《保密法》等为重点,制定法制培训计划,
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和执法操作能力培训。三是组织有关领导和执法人员参加
了区、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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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的依法行政及交通运输专业法规
培训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中坚力量。四是加强交通运输法制宣传及
理论研究。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交通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 题,加强理论研究,撰写调研文章,积极探讨新形势下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 提升执法水平的对策和措施。
二、改进工作作风,提升依法行政工作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xx县委、政府
印发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若干规定》,切实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能
力。一是深入调查研究。把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融入到交通运输经济发展的大局中,重新审示,
认真思考、研究、谋划,找准工作结合点和切入点。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规范行
政裁量权回头看活动xx县法制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等进行评
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查,不断优化交通运输法制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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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二是密切联系群众。结合下基层
活动、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以及路政执法、运政执法工作,向服务管理对象及群众
广泛宣传行业法律法规,面对面、心贴心征求交通行业重大决策、项目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 中的
意见建议,制定切实措施加以改进,扩大公民对政府立法和行政决策的有序参与,保证
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三是不断完善行政执法
监督程序。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开工作,采取编印发放《办事指南》、宣传单和设置执法公示牌等形式,把执法依据、权限、过程、结果等重要内容,告知于民,公之于众,防止暗
箱操作和执法腐败,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四是认真贯彻
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积极宣传行政复议法及
其实施条例,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解决行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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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充分听取
相对人的意见,依法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五是重视群众诉求。及时、耐心答复、
办理各类贴和信访件,认真规范做好政协提案、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答复工作,切实
提升群众和服务对象对交通工作的理解、支持。六是着力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效能。定期组织
开展执法行为督查和执法卷宗评查工作,围绕影响和妨碍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和行政效能建设
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体制机制、管理方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
识,增强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
今年以来,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在县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 持下,>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文明规范执法水平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要求,紧密结合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工作特点,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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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系统、全面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公
路法》及交通运输行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专业知识,学习现代经济、环保、管理
和信息化等方面的知识,更新知识结构,开拓视野,启迪思路,提高工作的预见性、系统性
和创造性。二是逐步完善学习培训机制。结合自身实际,以《行政复议法》、《保密法》等为
重点,制定法制培训计划,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和执法操作能力培训。三是组
织有关领导和执法人员参加了区、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办的依法行政及交通运输专业法规培训
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中坚力量。四是加强交通运输法制宣传及理论
研究。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交通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加强理论研究,撰写调
研文章,积极探讨新形势下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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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进工作作风,提升依法行政工作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xx县委、政府
印发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若干 规定》,切实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能力。一是深入调查研究。把交通运输法制
工作融入到交通运输经济发展的大局中,重新审示,认真思考、研究、谋划,找准工作结合
点和切入点。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回头看活动xx县法制办规范性
文件清理工作,对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等进行评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查,不断优化
交通运输法制环境;
二是密切联系群众。结合下基层活动、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以
及路政执法、运政执法工作,向服务管理对象及群众广泛宣传行业法律法规,面对面、心贴
心征求交通行业重大决策、项目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制定切实措施加以改进,
扩大公民对政府立法和行政决策的有序参与,保证人民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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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
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三是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开工作,
采取编印发放《办事指南》、宣传单和设置执法公示牌等形式,把执法依据、权限、过程、结
果等重要内容,告知于民,公之于众,防止暗箱操作和执法腐败,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交通
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四是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
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积极宣传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
解决行政争议,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依法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工作。五是重视群众诉求。及时、耐心答复、办理各类贴和信访件,认真规范做好政协提
案、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答复工作,切实提升群众和服务对象对交通工作的理解、支持。
六是着力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效能。篇四: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工作岗位年度个人工作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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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绝非络复制,欢迎下载= 篇三: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工作岗位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绝非络复制,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岗位所在的单位)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岗位所在的单位)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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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法制办复议应诉处最新个人年度总结范文 法制办复议应诉处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有效防止雷同,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法制办复议应诉处岗位所在的单位)法制办复议应诉处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法制办复议应诉处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法制办复议应诉处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法制办复议应诉处所有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法制办复议应诉处岗位所在的单位)法制办复议应诉处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改成法制办复议应诉处岗位所在的单位)法制办复议应诉处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法制办复议应诉处岗位所在的单位)法制办复
篇五: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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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意义
(一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是保证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全面提高依法监察、依法行政水平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各级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履行监察职能,坚持依法监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监察权力行使的要求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监察机关对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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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与行政监察工作相关的法律重视不够,对这些法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认识不足;有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认为这些法律的实施与监察机关的关系不大,没有认真学习研究;有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依法办事,出现了一些超越职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影响了监察机关的形象。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解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立法目的,就是要着力防止和纠正违法及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就是要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利于监察机关改进工作,提高依法监察的能力。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是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要求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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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强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因此,各级监察机关在监督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必须模范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严格依照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在内的法律法规行使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严格依法办案,依法监察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实际,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通过学习,切实掌握这些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深刻认识贯彻实施上述法律对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监察的自觉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学好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对照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从信访、检查、执法监察、纠风、审理、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案件处理等办案环节入手,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工作。
(三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察的意识。各级纪检监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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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机关,特别是案件检查、信访、纠风、执法监察、监察综合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涉案款物处理办法》规定处理涉案款物,加强对涉案款物处理工作的内部监督和审核把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纠正超越职权、不依法履行职责等行为,避免或减少因不依法行政、不依法监察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失利或败诉等事件发生。
(四各级监察机关制定的各项规定都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监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监察机关的规定(监察部的规章除外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自治区各级监察机关应防止发生此类问 三、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一要依法完善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工作,严格信访登记办理程序,及时依法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监察机关要及时登记、归口处理。要防止将行政复议申请作为一般申诉信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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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处理,避免因贻误办案时限、使监察机关陷入被动的情况。
(二各级监察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监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申请的行政复议应由本机关受理的案件,要依法定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各级监察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接受行政复议审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
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要依法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四各级监察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要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要依法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
(五要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和联系,保证每个行政复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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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要严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纪律,严肃处理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搞好保障。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确定由各级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编制和人员上予以保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的要求,要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和工作条件,确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指导,强化监督。上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面了解和掌握本级和下级监察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应诉通知以及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各盟市监察局对本地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要在被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报告自治区监察厅(径送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案件审理室。
自治区监察厅将适时对全区监察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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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监察机关要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同志要亲自关注和解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业务培训,抓好队伍建设。各级案件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察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事机构的职责,其他部门特别是案件检查、信访、纠风、执法监察、监察综合等部门也都要负起责任,共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努力提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监察的能力和水平。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XX年08月22日 实施日期:XX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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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AUnit2Schoollife单元测试卷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我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
第三条被复议或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科室、事业单位应派遣1至2名工作人员组成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的责任小组(简称责任组,下同),承担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协调和应诉工作。
第四条局法制工作小组(简称法制组,下同)负责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庭审准备
第五条责任组在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应在1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复印件或起诉书副本复印件报送法制组。
第六条责任组在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的5日内向法制组提交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针对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根据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整理。
第七条法制组接到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并在2日内将初审意见予以反馈。
责任组应根据初审意见修改答辩书并及时补充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法制组将初审修改后的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报局长审批,形成正式文本,由责任组在法定答辩时间内送达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第八条行政复议答辩或行政应诉的委托代理人,由责任组成员担任,法制组予以配合。
重大、疑难案件,需要聘请专职律师的,由责任组提交申请报告,经分管局长同意后聘请。
第九条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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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AUnit2Schoollife单元测试卷
(一)责任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报局领导批示后停止执行;
(二)上级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责任组认为其合理,报局领导批示后停止执行;
(四)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停止执行的情形。
第三章应诉及执行
第十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应认真细致地做好出庭答辩准备工作,按时出庭答辩,并及时向局领导及法制组报告庭审情况。
第十一条上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后,责任组及法制组应及时将结果报告局领导,并由责任组及相关部门做好决定或判决的执行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应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决定维持的,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二)决定撤销或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单位应重新指定工作责任人依法处理;
(三)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部门应指定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四)决定变更的,责任部门应按复议机关变更后的决定行使职权。第十三条行政诉讼案件判决后,责任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判决维持的,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二)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部门应指定相关责任人,重新立案处理;
(三)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部门应指定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四)判决变更的,责任部门按人民法院变更后的决定行使职权;
(五)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责任部门会同法制组共同研究,提出上诉意见报请局领导批准,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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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归档总结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案卷材料应在结案后15日内由责任组完成整理工作,并移交法制组审核归档。
第十五条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问题或瑕疵,应及时总结、认真整改,采取相应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以上1日、2日、5日均指工作日。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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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访问:应诉 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公安局的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怎样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