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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层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认识和思考(心得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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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基层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认识和思考(心得发言),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有关基层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认识和思考(心得发言)

有关基层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认识和思考(心得发言)4篇

【篇一】有关基层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认识和思考(心得发言)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是一场大仗、硬仗、苦仗,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使各部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那些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要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要建设一支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主动为敢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撑腰打气。

  ——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19日)

  强化监管,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要增加投入,确保扶贫投入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相适应。要加强资金整合,防止资金闲置和损失浪费。要健全公告公示制度,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脱贫领域腐败问题,发现一起严肃查处问责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2月12日)

 

  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问责方面查了一些典型,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职必追究,推动了“两个责任”落实。当前的一个问题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纪检工作,管住纪律、看住权力,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前年,我们对湖南衡阳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案件严肃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9人。去年,我们又对南充拉票贿选案进行彻底调查,对全部477名涉案人员严肃处理。这两起案件性质极为恶劣,是对我们党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挑战。坚决查处这些案件,实施严厉问责,体现了失职必究、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今年,地方领导班子开始换届,要严肃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做好问责工作,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确保换届风清气正。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就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要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把问责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如果开始就咬耳朵、扯袖子,在执纪方面抓得很紧,可以让多少人避免违法?过去形成了这么一种现象,就是不到违法的程度大家都可以“包容”、“宽容”,到了违法就由他去吧。这是对党和干部不负责任的表现。空军的同志说,培养一名飞行员要花相当于其体重一样重的黄金。我们培养一名省部级干部要多少代价?很多干部从基层做起,慢慢成长起来,最后毁于一旦,一失足成千古恨。出问题的人之前就会有迹象,为什么不及时帮助他们认识和解决问题呢?这就需要把纪律挺在前面。 

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党员追求的高标准和管党治党的戒尺。有了执纪监督尺子,就要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各级党委和纪委要首先加强对维护党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确保党的集中统一,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各级党组织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中央巡视组是代表中央去反馈,要找党委(党组)书记直接说事,坚决把责任压下去。细化整改问责制度,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在听取二〇一五年中央第二轮专项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5年10月15日)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根本职责。各级纪委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2015年10月8日)

  我强调一个问题,就是要全面落实党组织的责任。党的各项工作,所有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有责任,要尽心尽力做好。有的干部自己分得很清楚,是党还是政,是管业务的还是管党务的,自己给自己定位了。有的干部在纪委当常委、委员,认为只是挂个名、弄个待遇。其他方面这类情况也不少见。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担任职务就要履行责任,这是党交给你的一份责任。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对大是大非问题要有坚定立场,对背离党性的言行要有鲜明态度,不能听之任之、置身事外。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纠正,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篇二】有关基层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认识和思考(心得发言)

市财政局纪检组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 工作情况汇报


    市纪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中省市纪委关于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我局党组高度重视,传达学习、深刻领会、认真贯彻省市有关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案,精心部署全市财政系统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纪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深刻认识到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现将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以来,市财政局通过政策引导,助推脱贫;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强化措施,落实移民搬迁资金;真抓实干,助推包扶村脱贫致富等工作举措,并结合涉农各项政策,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大胆探索,先后制定出台了三项重要举措,精心策划财政支持精准脱贫“组合拳”,积极寻求脱贫解困突破口,加大扶贫工作力度,确保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落实到位,且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把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作为确保扶贫政策资金到位的关键保障措施,坚决查处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为打赢全市脱贫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和资金保障。
  一、认真学习政策法规。扶贫开发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有财政扶贫、专项扶贫,也有社会扶贫,涉及的政策多、法规多、资金多、项目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如何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都十分关心,老百姓高度关注,迫切要求财政工作人员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吃透上情,熟悉下情,方能做到有的放矢,突出重点,破解难点,提出对策建议,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一方面,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责,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好财政监督作用,为扶贫工作添智添力,助推限时打赢脱贫攻坚战;另一方面,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扶贫领域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并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持续释放全面从严执纪的强烈信号,对扶贫领域发生的突出问题,坚决实行“一案三查”,真正达到“问责一个、通报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三、加大财政监督力度。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财政部门主动扛起责任、以纪律保障扶贫,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脱贫攻坚的主体责任一起向基层延伸传导,通过拓宽线索渠道、完善监督举报平台、建立监督机制等有效途径,采取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严肃查处发现违纪问题。在具体检查工作中把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等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事项。同时,认真做好全市统一组织的扶贫资金项目跟踪检查,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线索等方面,不断延伸监督触角、拓宽监督视野,依纪积极主动查处扶贫资金项目方面的违纪问题,促进全市扶贫资金项目安全高效、规范有序。
  四、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防线。紧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利用经常性的深入宣传,通过借助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强对《党章》、《准则》、《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及上级关于扶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教育培训,同时加大通报力度,对查处的扶贫领域违纪问题及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通力协作发挥扶贫领域监督的综合效应。各相关部门积极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工作效果。我局通过建立完善扶贫资金监管机制,保证扶贫资金使用效果;民政、扶贫部门全力做好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工作,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制定扶贫计划,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打好基础;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资金量大、群众关切度高的涉农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农业、住建、环保、林业、水务部门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从源头上把好关,使扶贫领域资金安全运行。同时,,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加大对典型问题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原则和新《条例》规定,不断提高执纪问责效率,确保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取得实效。

【篇三】有关基层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认识和思考(心得发言)

基层单位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规范 范本

按:这是根据新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起草的工作规范。文题所说的基层纪检组,一般指的是处级单位的驻在纪检组,比如直辖市的各区政府所属的各委、办、局的纪检组。谨供学习参考。

按照中纪委《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专责监督执纪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一、监督执纪职责分工

按照《规则》要求,纪检组五名专职纪检干部分为执纪监督组、执纪审查组和执纪审理组三个小组。

执纪监督组由纪检组副组长(纪检科长)和一名执纪审查员组成,主要负责案件线索受理登记,并将案件线索交执纪审查组办理;
对执纪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处理执纪监督日常内勤工作等。

执纪审查组由纪检组副组长(纪检科长)和一名执纪审查员组成,主要负责按程序和要求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和调查核实,并起草相关情况报告报审理组审理等。

执纪审理组由纪检组长和纪检组副组长(纪检科长)组成,主要负责依据执纪审查报告提供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对案件事实、问题定性和量纪等进行审理,并起草案件审理报告等。

二、关于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的受理

(一)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来源

 一是上级转办;

二是来信、来访、来电举报;

三是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单位移交。

(二)受理

对属于纪检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由执纪监督组登记备案,并于七日内采取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举报受理情况。

对不属于纪检部门受理的,经相关领导批准后交有关部门办理。

对所有信访举报线索(包括转办、督办)执纪监督组都要进行登记,并跟踪记录问题处理情况。

三、线索的处置

(一)线索处置

1、执纪监督组将受理的问题线索呈纪检组长审批后,交执纪审查组办理。

2、执纪审查人员应当结合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制定处置方案,报纪检组长批准形成处置意见。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线索之日起30日内完成。

3、承办人员要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二)登记备案

执纪审查组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线索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四、关于谈话函询

(一)反映的问题线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对当事人进行谈话函询:

1、反映的违纪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

2、反映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

4、反映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的;

5、其他情况需要谈话函询。

(二)谈话函询程序

1、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报纪检组长批准。

2、谈话函询对象为正科级干部的,须经纪检组长批准,必要时向局党委负责人报告。

3、谈话对象为正科级干部的由纪检组长主持,或委托主管局长进行。谈话对象为副科级以下干部的一般由纪检组副组长或案件承办人主持,经纪检组长批准也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4、函询要以纪检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

(三)处理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案件承办人写出情况说明和处置意见后报纪检组长批准。并根据以下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建议局党委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资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关于初步核实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要报请纪检组长批准。

由执纪审查组指定核查人员,制定初核方案,并经纪检组长批准。

被核查人为科室部门负责人或直属单位负责人的,应当报请局党委负责人批准。

(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收集证据:

1、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2、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

3、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4、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5、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

6、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二)初核报告

初步核实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报告应写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

初核报告要报请纪检组长审批,必要时向局党委负责人报告。

核查组全体人员要在初核报告上签名备查。

(三)处置

纪检组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六、立案审查

经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一)立案报批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执纪审查组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组长同意,报局党委书记批准后,将立案审查决定向被审查人所在科室负责人或所在直属单位负责人和主管局长通报。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必要的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二)制定审查方案

由执纪审查组起草审查方案,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成立审查组,报纪检组长批准。

立案审查后,纪检组长应当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组应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并随时向纪检组长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到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三)审查措施

按照《规则》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审查组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审查(必须由二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1、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

2、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3、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

4、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四)审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仍以“同志”相称,安排审查人学习党章党规党纪,要求其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2、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3、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4、调查证据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已调取的证据必须及时交内勤统一保管。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

5、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6、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7、对查封的款物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和专门场所,由执纪监督组专门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8、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取证据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审查人员和内勤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9、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五)违纪材料与审查人见面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六)审查报告

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人员签名。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七)移送审理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送交纪检组长审理。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七、审理

(一)审核处理

1、执纪审理组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2、纪检组长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3、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审查组重新调查;
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要求审查组补足证据。

(二)审理报告

1、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报告中要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

2、审理报告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3、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可适当延长。

八、处理

审理工作结束后,将审理报告和处理建议提交党委会。

(一)移送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审查组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二)关于违纪款物

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三)复议复查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纪检组可以受理。

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组长批准后受理,并指定人员(原案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进行复查。

复查可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提出办理意见经纪检组长批准后,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告知申诉人,抄送申诉人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九、监督执纪工作的纪律要求    

(一)纪检组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批评纠正。

(二)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纪检组长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纪检干部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组长报告并登记备案。

(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五)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的,应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纪检组长。

(六)执纪审查安全制度。执纪审查人员是执纪审查安全责任人,要对问题线索进行研判,在选择处置方式的同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初核方案要有具体安全内容,针对核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制定应对预案。立案呈批报告要有专门安全措施,要针对初核情况和审查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安全预案。要充分研判审查对象心里,及时关注被谈话人身体状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暂停谈话并按照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改变审查措施。执纪审查报告要有安全工作总结。

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要予以通报、严肃问责。纪检组长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七)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为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务等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重从速处理。

(八)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篇四】有关基层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认识和思考(心得发言)

关于基层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的认识和思考(心得发言)

关于基层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的认识和思考

尊敬的陈书记,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作为纪检岗位上的一个新兵,很高兴能有机会在这里向在座各位学习请教,我会把这次会议上学到的好的经验、方法带回到实际工作当中去。下面,我结合自己从事纪检工作的实践和学习,就基层纪检工作谈几点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不仅对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作出了判断,同时也明确了目标和方向,就是要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并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

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确保企业生产经营依法、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给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提出了新课题、新挑战。

一、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纪委监督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企业管理的现实需求。它不仅能够预防贪污腐败,还能保证企业决策和制度落实,有效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但相关工作在基层单位中的地位不够突出,成效不够明显,主要表现有:

一、部分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还有抵触情绪,特别是对自己分管的部门出现的违纪现象,以保护干部、影响团结的名义,护短遮羞。部分部门领导及员工学习认识不够,对纪检监察工作不理解,认为监督只是一种形式,有的甚至认为正常监督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二、基层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素质上不符合实际工作要求。基层单位纪委除书记外只在党办设置了一个纪检干事的岗位,纪委委员都是兼职,没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纪检工作上来。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范围决定了从业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纪检基础知识,更要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然而当前企业纪检监察力量薄弱,纪检监察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熟悉生产经营业务的更是寥寥无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工作的深入推进。

三、监督体制不完善。体制改革还未真正使其形成相对独立的监督体制,监督执纪促进企业抓好党风廉洁建设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体制建设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纪检监察部门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纪检监察机构与企业行政的隶属关系促使对下级监督适用,平级不好监督。

四、监督重心有所偏离。监督工作的作用发挥并不明显,监督力量本来就比较薄弱,仅有的人员很多时候都在疲于应付大量的文字资料和事务性工作,对于监督主业却力不从心,工作重心应回归到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上来。

五、监督工作体系不完善。国有企业的专职监督机构主要有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部分机构不健全,监督力量也呈现分散化、条块化管理的状态,各部门均在不同的业务范围内实施监督,难以形成监督合力。而且受传统观念和企业固有体制影响,都认为监督只是纪委的事情,纪检监察部门被赋予过多的监督职责,但实际上受职能、精力和业务技能所限,监督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往往受到限制。

六、基层纪检工作人员的从业感不强,上级对纪检人员的管理、保护机制还不完善。由于基层纪检人员没有明确的职级、待遇规定,大都是兼职,关系到切身利益的调动、人事任免、职级待遇、工资福利等方面都要受制于其所在部门及相关单位及领导,在行使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中就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强化纪检监察工作的想法和思考

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同时对监督工作给予了新的判断、新的定位、新的挑战。要从根本上解决纪委监督存在的问题,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需结合企业实际,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整合调动一切监督力量,以强有力的纪律约束和令行禁止的执行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

(一)健全国企纪检体制机制。一是认真落实“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和操作流程,避开外界因素对纪委执纪监督的影响,树立纪委监督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强化纪检监察技术力量。完善纪检、监察、审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增强监督技术力量,形成监督合力,有利于监督向纵深发展。三是做好制度系统规划和精细设计。对之前建立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去繁化简、查漏补缺。还要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明确“一岗双责”的责任清单及考评办法,逐步构建精简、实用、明晰和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规范指导监督工作。

(二)整合提升监督力量。一是实现由纪检监察部门单兵作战向各部门合力监督的转变。建立联合监督机制,需要整合专职监督部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它不仅仅是部门间的简单联合,也不能代替部门日常的管理行为。纪委作为牵头组织,要调动、督促、检查各部门落实监督责任,还要牵头建立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切实改变过去监督主要依靠纪检监察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建立各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的监督工作格局,使监督的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是实现由专业型监督队伍向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转变。监督工作范围的拓展和督查工作的深入,对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在纪检监察人员的选配上要把好“入口关”,不仅要选调纪检监察业务骨干,更要引进生产经营能手。同时,又要解决好纪检监察干部“出口”问题,注重往经营管理岗位输送监督复合人才,这有利于生产经营业务骨干的引进和纪检监察人才培养。另一方面,通过联合监督平台,能促使纪检监察人员和全体监督人员不断学习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促进了纪检监察队伍整体业务能力的提高,也使各监督部门人员能够跳出各专业的“小圈子”,站在单位全局的高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三)发挥纪委执纪监督专门机构作用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职能部门、对自身亦是如此。纪委须履行监督的再监督,在体制机制优化、人力技术充实的基础上,持续深化运用作风巡查、效能监察、审计监督、问题线索核查、专项治理等传统有力武器,加强对选人用人、招投标、资金拨付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坚持问题导向,把好监督最后一道关口,为企业健康发展套上双重保险。

综上所述,纪委监督作为企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牵头力量,应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自身建设的同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调动部门监督的积极性,督促部门落实监督责任,履行监督再监督职责,才能发挥企业监督的最大效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推动企业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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